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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差距最高5.5倍 屏東財稅局提醒欠稅將影響過戶

好房網

更新於 03月04日07:56 • 發布於 03月05日01:43 • 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在完成規定地價後,每2年須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屏東縣115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77萬5,000元,未達該標準者,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課徵;若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依超過倍數適用15‰至55‰不等的累進稅率,基本稅率與最高累進稅率相差可達5.5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所謂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的平均地價為計算基準,但不包含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經核算,屏東縣115年累進起點地價訂為77萬5,000元。土地所有權人若持有土地總地價未達該標準,地價稅按10‰基本稅率計徵;超過部分則依倍數適用15‰至55‰累進稅率,並扣除累進差額後課徵。

屏東房市示意圖。圖/google map

財稅局提醒,土地如作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加油站或道路等用途,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須於11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若逾期申請,則須自116年起才能適用相關優惠。

此外,若地上建物已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或營業面積縮減,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經審核通過後方能享有優惠。

財稅局也提醒,若地價稅尚有欠繳情形,須先繳清稅款與滯納金,才能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地價稅,每逾3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若逾30日仍未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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