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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補充保費罰鍰規定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3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健保法第85條規定,以應扣繳補充保費作為計算罰鍰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形,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正。

憲法法庭現任大法官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持續拒絕參與評議,憲法法庭表示,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做成判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陳姓土木包工業者於106年度分別給付3人薪資所得,但3人未投保全民健保,依健保法規定,陳姓業者應向中央健保署繳交補充保費,但陳姓業者超過寬限期仍未補繳補充保費,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對陳姓業者處應扣繳金額3倍罰鍰。陳姓業者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被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陳姓業者認為,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2項、第85條,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15條 「財產權」、第23條基本權利保障及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健保法第85條規定,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

判決指出,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於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系爭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其餘聲請不受理。

憲法法庭表示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彩貞,大法官呂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均加入協同意見書。

另外,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下午發布「不同意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律意見書」,除了重申其餘5名大法官的法庭組成不合法外,另認為健保法第85條規定,具有實質罰鍰金額上限,且補充保費制度本身已設有多重內在扣取限制,並無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編輯:李錫璋)1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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