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攤商被控販毒判10年7月 二審大逆轉無罪
台南蔡姓攤商去年7月12日經警方監控,在其住處涉販賣安非他命給周姓男子等3人共4次,每次1千元,蔡矢口否認販毒,律師也質疑何未人贓俱獲,一審認他販賣二級毒品罪共4罪,應執行10年7月,他不服上訴,二審認現場未扣得任何毒品,且證人指證反覆有瑕疵,改判無罪。
蔡男否認販毒,指案發當天在住處與周、李姓男子及劉姓女子見面,指周、劉女要向他借錢,李則是向他兜售假的金戒指。周等3人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施用的安非他命是向蔡購得的,且其中2人驗尿呈陽性反應。
檢方指出,蔡與周等3人分別碰面後,均與他們一同進入住所後,再獨自走向對面香蕉園空屋,約2分鐘後再走回住所內,有蒐證照片為憑。倘若確如蔡所辯3人前來借錢、兜售假戒指,又何須採取該行為模式,不符常理。
律師認為,如蔡確實有販賣毒品,豈有僅在當天販賣的道理?警方如已監控其販賣毒品情事,為何不在雙方交易時人贓俱獲。
一審審理時,周改口是找蔡聊天;劉女說是找蔡吃鴨血、黑輪,不是買安非他命;李則說,當天他人不舒服,蔡有毒品分他吃。
一審認定周3人警詢、偵訊供述較為可信,不僅經判斷他們各自在偵查或審理中證詞是否符合常情,更參照蔡實際擺攤狀況、監視錄影畫面及雙方互動情狀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後加以認定。蔡販賣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10年4月,應執行10年7月。
然而,二審認為,員警7月12日實施監控時,或因尚未掌握確實證據,而不敢貿然行動逮捕,後至7月20日才決定執行案件,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將周3人帶至警局製作筆錄。同時,蔡始終否認有販賣毒品給3人,且在住處與周3人見面原因很多。
二審指出,依研究吸食安非他命後可驗出的最長時間應不會超過4天。若當日所購買安非他命1包,均僅少量,劉女、李7月20日經採尿驗出陽性反應,應於7月16日後施用,且周尿液呈陰性反應。且經警方於案發時對蔡住家及身體執行搜索,並未扣得任何毒品,與一般販毒者均持有相當數量毒品情形有別。
合議庭認為,證人對蔡販賣安非他命指證已有瑕疵,且卷內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周等3人指證的真實性,因而撤銷原判決,認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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