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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廟神童團89約砲同團少女!還偷錄8段性影像 涉世未深獲輕判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9月12日08:56 • 發布於 09月12日05:17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某大型宮廟神童團成員白男,在廟內遇到一名同團少女,把人帶回家發生性關係,並且拍攝8段性影像,甚至還將影片傳給王姓友人看,事情傳開後少女嚇得報案。法院認為2人年輕而涉世未深,以兒少性剝削條例,判處白男1年,緩刑3年、王男6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白男(19歲)與一名未成年少女相識於台中市知名宮廟神童團,雙方為朋友關係。2人在2023年在宮廟內相遇,白男將少女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並且趁其不備拍攝8段性影像,事後還存放於雲端硬碟內。

事後,白男在觀看影片時,被朋友王男發現,王男要求將其中一段影片以iPhone手機Airdrop功能轉傳,白男照做傳送。結果此事在圈內傳開,少女聽聞其他友人得知遭受偷拍性影像,向警方提告。

檢警發動搜索、扣押白男與王男手機,再由少女繪製白男房間模樣,與勘查照片勾稽比對,並利用手機數位還原,掌握2人手機內持有少女性性影像。全案白男妨害性自主雖獲不起訴,但偷拍與轉傳性影像部分,白、王2人都被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

中院認為,2人坦承犯行,白男犯案時年僅19歲,涉世未深,利用與人發生性關係機會拍攝性影像,又在王白要求交付影像時提供,與計劃性偷拍有別,且已經實際支付賠償,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讓白男減輕其刑。

中院認為,白男、王男利用少女心智年齡尚未成熟,為滿足私慾犯案,違反兒少身心健康,考量手段平和,且2人年僅19歲、22歲,思慮未周、已見悔意。全案依2個兒少性剝削判處白各8月、10月,緩刑3年,義務勞務200小時;王男1個兒少性剝削判處6月,緩刑2年,義務勞務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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