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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逾11年 首件團體訴訟 二審判八仙樂園須連帶賠償8.9億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Yahoo奇摩新聞

民國104年八仙塵爆案,98名受害者及家屬提起首件團體訴訟,求償26億餘元。二審高等法院認定八仙樂園提供違建場地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八仙公司及負責人須連帶賠償,總判賠新台幣8.9億餘元,全案可上訴。

民國104年6月27日,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活動中大量噴灑彩色粉末,因懸浮粉塵遇熱源引發爆燃,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輕重傷。主辦人呂忠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罪遭判刑5年,已服刑期滿出獄。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98名被害人及家屬委託,向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八仙樂園育樂公司及呂忠吉提起首件團體訴訟,求償26億餘元。

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以認定八仙公司屬於活動共同舉辦者,因此免除其連帶賠償責任;僅判決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及呂忠吉應連帶賠償3億1096萬餘元,另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各須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746萬餘元,全案合計判賠4億588萬餘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期間,最高法院針對其他3件八仙塵爆民事求償案作出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八仙公司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仍須審酌企業是否能證明無過失,以決定是否減輕賠償責任;至於八仙公司代表人陳慧穎的責任,則適用《民法》2年時效,而非《公司法》15年時效。

二審高院今天宣判指出,消基會上訴有理由,除提高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及呂忠吉的連帶賠償金額外,也改判八仙公司及代表人陳慧穎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及呂忠吉應連帶賠償3億5128萬3547元;八仙公司與代表人陳慧穎則應連帶賠償1億3648萬8894元。上述賠償屬連帶責任,意即任何一方完成給付後,其餘人於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此外,高院也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判決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各須支付1億6536萬8926元,八仙公司須支付7837萬7923元,3家公司並就懲罰性賠償部分負連帶責任。全案總判賠金額增至8億9688萬8216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指出,本件事故直接原因是大量懸浮於空氣中的彩色粉塵接觸熱源後發生爆燃,但八仙公司提供的場地同樣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瑞博公司將違建水池作為派對舞池,該處地勢下凹約170公分,形同半封閉空間,不利空氣流通,導致噴灑的大量色粉長時間懸浮聚集。

判決提及,事發當時舞台持續朝舞池噴灑色粉,舞台前方至舞池區形成高濃度粉塵雲,當色粉遭高溫燈具引燃後,瞬間引發連環爆燃;加上舞池地面已堆積約10公分厚的色粉,使火勢迅速向四周延燒,而低窪地形更增加粉塵滯留及火勢擴散風險,大幅提高民眾生命、身體受害危險,因此認定八仙公司提供的場地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高院合議庭認為,消基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請求八仙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代表人陳慧穎負連帶賠償責任,也應准許。

至於懲罰性賠償部分,高院指出,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明知彩色粉末具有塵爆危險,卻未採取隔離粉塵與燈具等適當安全措施,也未告知工作人員及參與民眾相關風險,使提供的活動服務欠缺合理安全性,具有過失。

八仙公司則明知園區營運範圍應受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將違建場地分割出租,仍將違建水池出租供舉辦派對,放任活動於高風險場地進行,同樣具有過失。

法院審酌玩色創意、瑞博國際資本額各100萬元、活動售票收入約420萬元;八仙公司實收資本額19億5500萬元,並因出租場地收取90萬元租金及獲得園區門票、住宿等收益,因此認定3家公司均應支付相當於損害額0.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委任律師吳榮達表示,首波98名受害人提告中,已有56人與八仙公司和解;第二波逾300名受害人中,也已有143人完成和解。對於今天二審判決結果,消基會仍將提起上訴。

另外,消基會逾300名受害者提起、求償72億餘元的另一件團體訴訟,目前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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