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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集團非法吸金11.5億元 主嫌二審改判12年半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4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4日電)金盛集團實際負責人王永豪等人涉仿效馬勝集團模式,以高紅利招攬投資,非法吸金逾11億。高雄地院一審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王男13年,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12年半。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9時許宣判。主嫌王永豪從13年改判12年6月,掛名執行長的張姓男子從12年改判10年;其餘集團幹部二審則判處2年10月至9年不等徒刑。王男胞姊涉犯洗錢罪,則維持一審的2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針對二審撤銷改判理由,高雄高分院指出,集團多名幹部本身也有投資,且吸金集團常為取信投資人,賦予「總裁」、「總經理」等頭銜,但無法證明這些幹部已屬法人行為負責人,也難認與王永豪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因此撤銷原審詐欺取財罪認定。

此外,法官審酌林姓幹部因於偵查中即自白,並賠償部分告訴人,依法適用銀行法減刑規定;加上原審未及時進行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對於部分幹部參與犯罪時間、應負責的吸金規模及沒收認定不當,因此由二審就有罪部分撤銷改判。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化名「王金盛」的王永豪為金盛集團實際負責人,他在知悉馬勝集團違法吸金案後認為有機可乘,決定仿效其經營模式,先邀請張男掛名執行長,向投資人謊稱旗下JSGI Holding公司領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核發的「九號牌」,且擁有專業外匯操盤手;集團祭出高額利息誘因,依投資金額每月可獲3%至8%不等紅利,換算年利率高達36%至84%。

金盛集團藉此方案,共非法吸金達3860萬9700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1億5829萬元,但王永豪將吸金所得大量用於購買昂貴名車、匯給女性友人及私人花用。不過,集團自民國107年5月起開始遲延發放紅利,王男更謊稱張男捲款潛逃,以搪塞投資人,實際上相關款項多交由其胞姊洗錢,用以購買高雄多處高價不動產。(編輯:陳仁華)1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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