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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導盲犬進出仍受限 應研議公部門拒絕就開罰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5日電)監察院今天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已修正通過20多年,但實務上仍有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遭拒或被限制等情形,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公部門拒導盲犬入內即裁罰並公布,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功效。

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13年5月台北市發生視覺障礙者至餐廳用餐,遭店家以寵物不得入內為由,拒絕合格導盲犬進入。

監委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通過20多年,明定視障者得由導盲犬陪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但仍發生導盲犬被拒、視覺障礙者遭到傷害等狀況。依衛福部資料,112至114年共有47件拒絕導盲犬事件,但因違法者多表示不熟悉法令,各地主管機關只要求限期改善,都未依身權法第100條裁處罰鍰。

監委指出,100年11月還曾發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告知視覺障礙者「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114年10月又發生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關仔嶺「台灣木材故事館」拒絕導盲犬進入事件。

監委說,公部門為法令執行主體,更應嚴謹遵循法律,因此衛福部宜積極檢討,研議修正相關法令,在公部門相關機關(構)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時,不需勸導就直接裁罰並公布違規態樣,透過嚴謹執行與公開透明機制,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功效。

監委表示,導盲犬性格穩定,且須經專業訓練取得認證,但餐廳、旅宿業、計程車等仍不時發生拒絕導盲犬事件,原因多為誤認為導盲犬如一般寵物會吠叫或攻擊等,導致視覺障礙者遭遇挫折、傷害,甚至不願使用導盲犬。但導盲犬除協助視覺障礙者更安全、更有效率行動外,也提供情感支持,減輕視覺障礙者外出恐懼與不安,提升獨立生活能力,參與並融入社會生活。

監委說,衛福部宜偕同經濟部、交通部及教育部多元宣導,提升民眾對導盲犬知能、瞭解生命教育與友善導盲犬環境重要性,共同創造友善共融社會。

監委也說,實務上仍有許多提供人類協助的輔助或服務犬,如妥瑞氏症工作犬等,沒有相應法令規範,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持續關注國際趨勢與相關法律,研議精進國內法規,以同時兼顧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動物福祉。(編輯:林克倫)11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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