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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官校前上校涉共諜案遭判11年 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太報

更新於 06月10日09:54 • 發布於 06月10日09:49 • 陳怡穎
監察院。李政龍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軍官學校學員生事務處前上校處長張銘哲,任職軍職期間涉受共諜金錢利誘,應允加入為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發展組織,先前已遭判處11年徒刑定讞。監察院今(6/1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審查決定書,指出張銘哲嚴重敗壞官箴及軍紀,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影響國人對國防安全信賴,已於6月2日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表示,本案由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陳景峻提案彈劾,6月2日召開審查會,由監察委員田秋堇擔任主席,經13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為成立13票、不成立0票,彈劾案通過。

彈劾案文指出,張銘哲曾任國軍高階軍官,本應恪守現役軍人對國家之忠誠義務,並肩負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維護國防安全的法定職責。然而他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武力威脅犯台,台海兩岸爆發軍事衝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卻為貪圖金錢利益,與鍾姓共諜共同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應允加入為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發展組織。

監察院指出,張銘哲自2019年9月起至2024年11月止,多次收受鍾嫌轉交的工作費,合計新台幣134萬1000元。監院認定,其行為除涉犯《國家安全法》外,也違反國軍應效忠中華民國義務及誠信清廉之旨。

彈劾案文強調,張銘哲身為國軍高階軍官,卻受金錢誘惑,應允加入敵對勢力發展組織,所為嚴重敗壞官箴及軍紀,並玷辱軍人職責,嚴重斲傷國軍保家衛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表示,張銘哲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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