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受強制戒治26日獲刑事補償7萬8 高分院向檢察官求償敗訴
陳女施用毒品,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借提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經台南高分院撤銷強制戒治,但因作業上疏失,她受強制戒治26日卻未計入執行期而獲補償7萬8千元,台南高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檢察官重大過失所致,提告求償1萬2千元。台南簡易庭認定抽象過失,難以歸咎郭一人而駁回。
台南高分院主張,檢察官郭文俐向南檢執行科丁股借提陳姓女受刑人,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同年3月25日止,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隨後自同年月2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經高分院裁定撤銷強制戒治裁定,駁回檢察官強制戒治聲請。
郭檢同日即16日以「原戒治裁定撤銷」通知高雄戒治所釋放陳女,並在備註欄記載「解還台南分監執行」,但陳女實際上遲至同年月21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有期徒刑,陳女於2021年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受拘束人身自由,5日期間未計入前案刑期。
因此,陳女自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共計26日受強制戒治,事後她以26日未計入前案刑期為由請求刑事補償。
台南高分院認該26日屬違法強制戒治,准予補償7萬8000元,並已支付完畢。而高分院認5日期間原應計入前案刑期而被計入強制戒治期間,肇因於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及「刑罰」職務時,有違法行為,且出於重大過失,經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決議對檢察官求償5日期間所支出補償金1萬5000元的80%即1萬2000元。
郭文俐指出,借提在監人犯陳女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法務部於2021年3月間修正評估標準,依新標準評定陳女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同日為陳女利益提出抗告,經台南高分院於同年4月間撤銷強制戒治裁定,即開立釋票。
她表示,因陳女為借提的原在監受刑人,不能逕為釋放,且當日台南地檢署並無排定車輛解送受刑人返回台南分監,遂開立乙種指揮書,將陳女以前案受刑人身分寄押在高雄監獄燕巢分監,另於同年月21日解還台南分監。
她認為,她所開立乙種指揮書,並非代理原執行檢察官職務,無向執行檢察官報告或通知義務;所開立提還押票也無記載與事實不符之情。現行制度不完備及執行科事後不作為,而生此憾事,不能推由她負擔。她並無過失可言。
台南簡易庭認為,郭文俐於通知書備考欄記載「本件被告戒治釋放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並無不實;雖有未善盡主管即善良管理人注意,惟屬抽象過失,與高分院主張郭文俐有重大過失不同;執行檢察官未盡其審核執行書記官預擬甲種指揮書之責,未調閱陳女在監押記錄,錯失正確解讀5日期間為前案徒刑執行一部分;執行書記官及執行檢察官忽略陳女聲請狀所載內容一再錯失糾錯機會,就其5日期間未計入前案刑期而生補償事件應認有過失,且他們過失相較於郭文俐過失程度更甚。
台南簡易庭指出,郭文俐偵查股及執行股之所以會發生本件違失,除國家未能提供足夠的人力,讓借提在轄區外監所執行受刑人,可在第一時間提解返回轄區內監禁處所,而有由非執行股檢察官開立乙種指揮書暫時將受刑人寄押於轄區外監所必要,而提升風險;再依南檢函覆及於本案發生後制定「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標準作業流程」乙情,可知因依台南地檢署往例作業方式,未能明確的確認到受刑人借提在外執行身份轉換,是否為執行股承辦人員所知悉。
法官認為,郭文俐疏於盡身為主管監督義務,執行科檢察官未盡審核執行書記官預擬甲種指揮書之責,種種原因累積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