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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逃死!梁育誌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無期徒刑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23日08:41 • 發布於 04月23日08:38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遭梁育誌性侵殺害,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取自臉書、本報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男子梁育誌性侵、勒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學生,法院曾經三度判處死刑,但經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今年1月29日認定梁男並非預謀殺人,難以認定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有教化、矯治可能,依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依另起犯意的強盜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檢、辯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梁育誌確定逃死。

台南市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2020年10月28日晚間返回住處途中,遭高雄市阿蓮區男子梁育誌以麻繩勒住脖子,強拖至路旁性侵後勒死,棄屍阿蓮山區。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梁男死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仍判處死刑,是憲法法庭2024年9月20日「憲判8號」判決,限縮判處死刑判決的條件後,更審仍判處死刑的首例: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應依數罪分論併罰,且梁男可能是計劃性侵、再提升為殺人犯意,未必自始就是計畫性侵殺人,犯意有待釐清,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進入更二審。

更二審今年1月29日宣判,認定梁男原本的犯罪計畫僅是劫財劫色,犯案時選擇的犯罪工具,是以麻繩打成上吊結,犯案時第一次收緊繩圈後,因鍾女反抗呼叫,超出梁原本的預期,梁擔心被發現且氣憤,主觀犯意始提升至殺人的直接故意,痛下殺手而第二次收緊繩圈殺鍾女,難以僅憑梁男預先持麻繩打成上吊結,就認定梁預謀或事前即已決定殺害鍾女。

更二審認定,既然不是事前預謀計畫殺人,則犯案手段固然相當殘忍,但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判斷後,尚難以認定梁男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二審並依據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對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的社會復歸可能性及量刑的鑑定,以及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意見,認定若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當可促梁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無期徒刑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才得假釋出監,尚無剝奪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故改判量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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