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購條例能不納商購? 主計總處:特別預算若為加速加量 不重複於總預算編列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行政院提出總額上限達1兆2500億元的跨年度特別預算「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引發部分在野黨立委質疑,要求將部分商購項目改列公務預算。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書面報告援引今年度辦理中的5項特別預算指出,特別預算若是為了加速或加量原已於總預算辦理的項目,行政院會秉持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於特別預算執行期間,不再於總預算編列。
主計總處報告指出,行政院提出的特別預算,均符合「預算法」第83條規定的提出特別預算條件,且另擬具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據以編列,並依「預算法」第84條規定準用總預算的審議程序,由立法院進行預算審查,編列過程嚴謹,尚無常態化情形。
根據「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第1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第2款)、重大災變(第3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第4款)等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主計總處指出,在今年度仍在辦理的特別預算中,新式戰機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2項特別預算,是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的國防需要,符合第1款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2項特別預算,符合第3款重大災變;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強化韌性)特別預算是為提供產業充分支持及提升競爭力,以因應美國關稅變革,並減緩社會經濟波動對民生就業、弱勢族群等造成之影響,符合第2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與第4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
主計總處說明,特別預算若是為了加速或加量原已於總預算辦理的項目,行政院也會秉持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於特別預算執行期間,不再於總預算編列。
以強化韌性特別預算為例,國防部以特別預算辦理快速提升不對等戰力,海洋委員會也因近年中國灰色地帶襲擾及軍演加劇,以特別預算補足海巡監偵系統、海空無人載具等勤務所需裝備設施。上述編列項目與公務預算有別,行政院也將在後續年度檢討已納編項目,在特別預算期程結束前,不再編列相同計畫或復移回總預算辦理,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舉債方面,主計總處表示,行政院於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時,於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為歷來特別預算首見更為嚴謹的規範。此規定之後納入「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上述115年度尚在辦理中的5項特別預算,均嚴守財政紀律規範。
主計總處也說,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的40.6%,上述5項特別預算所舉借債務均依規定計入,並無例外。
主計總處表示,特別預算是賦予國家在臨時遇有特殊重大事故,或為因應推動屬不定期的重大政事時,仍能循合法途徑採行相關措施,行政院未來若須辦理特別預算,仍將依相關規定審慎評估籌劃,不會藉編列特別預算而規避監督或因此使債務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