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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應在加減法中迷失──打開柯文哲案量刑的黑盒子

鏡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鏡報
柯文哲案揭開了台灣司法實務中長期存在的「量刑黑盒子」爭議。李智為攝影

侯永福/退休律師

臺北地方法院對京華城案判柯文哲: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三、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四、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四罪的有期徒刑總和高達21年。觀之臺北地院提供的新聞稿,其量刑理由謂:「衡酌柯文哲未將其取得之全部犯罪所得予以繳回,再考量檢察官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兼衡柯文哲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案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柯文哲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公益侵占2次犯行、背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宣告褫奪公權。」

該量刑內容說明顯得空洞不夠具體,針對《刑法》第57條所定十項量刑標準,並無根據具體的事由提出加減刑度的說明。然而,最終定出的「應執行刑」卻是17年。這消失的4年,不僅是數字上的加減,更揭開了台灣司法實務中長期存在的「量刑黑盒子」爭議。

一、消失的四年:量刑因素的二度稀釋

根據《刑法》第57條,法官在審酌個別罪之刑期時,本應就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法定量刑事項按具體事由說明,用盤點方式逐一考量。在京華城案中,違背職務收賄罪被重判13年,顯示法官已認定柯文哲對公務員廉潔形象損害重大。然而,到了定執行刑階段,法官卻再一次「打折」。這種制度導致了量刑因素再度被「重複計算」和「稀釋」。若柯文哲在各罪審酌刑期時已被認定「毫無悔意」,為何在最後定執行刑時,卻能以抽象的「整體評價」為由,讓柯文哲獲得「少服刑4年」的優惠(從13年至21年差8年打對折減4年)?這種缺乏透明論述的裁量,讓《刑法》第57條規定的裁量義務,在定執行刑階段形同虛設。

二、犯罪邊際成本的崩解:買大送小的公平正義落差感

從社會公義的角度來看,21年減為17年,對一般大眾產生了嚴重的心理不公平感。這涉及了「犯罪邊際成本」的觀感:對一般人而言,每一項犯罪都應對應一份代價;但對犯重罪者而言,法律卻提供了「批發價」的打折優惠。在涉及百億容積利益的重大貪瀆案中,若「侵占」與「背信」等較輕罪名的刑責,能被最重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大幅吸收、稀釋掉,將傳達一個危險訊號:只要犯下驚天大案,其餘附帶的小型犯罪幾乎是「免付費」的。這種「買大送小」的邏輯,不僅損及司法威信,更讓法律的制裁功能在高官權貴面前顯得軟弱無力。

三、餘命與正義的賽跑:年齡是擋箭牌嗎?

柯文哲現年66歲,面對17年的刑期,若不考慮假釋,其出獄之時,或許已超過台灣男性的平均壽命。或許法官考量人道與高齡因素給予折讓,但這正是量刑黑盒子最受詬病之處:判決始終未具體交代,這4年的寬限究竟是基於「柯文哲年齡」的人道考量,還是基於《刑法》第57條所定十項標準的法律評價?若法官是因為「柯文哲老了」才減刑,則應在判決書中闡明,而非讓外界猜測。在一個廉政形象受損、公眾高度關注的案件中,量刑不應該是法官在黑盒子裡恣意上下其手的結果。如果判決書無法具體說明這消失的四年的理由,如何對得起社會公義?那麼17年的數字就只是一個缺乏法治邏輯一致性的產物。

四、正義不應在加減法中迷失

定執行刑的本意是為了避免刑罰過苛,但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貪瀆案,「懲罰」的意義應優先於「寬減」。柯文哲將來能否獲得假釋以縮短執行,應視其將來在監獄中的表現而定,不應在定執行刑時就先下定論。司法改革的下一步,應是要求判決在定執行刑時,必須遵照《刑法》第57條逐項說明量刑的具體事由,讓那消失的刑期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唯有打破黑盒子,法律的公平正義才能從抽象的文字轉化為人民看得懂的判決。

五、筆者建議司法院應就《刑法》第57條所列十項量刑標準,每項依情節輕重定其權重範圍,例如: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2~2)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2~2)

三、犯罪之手段。(-3~3)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1~1)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1~1)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1~1)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2~2)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3~3)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4~4)

十、犯罪後之態度。(-3~3)

從統計原則與法理邏輯(特別是比例原則)出發,筆者建議分母的設計應採「理論極大值絕對值之和」。具體建議如下:

1.建立「標準化分母」:

根據預設的權重區間,分母應固定為各項最高點數的加總。這在統計上能確保設計的模型是一個100%覆蓋的線性縮放模型。

2.分母計算:

依照設計給出的區間:2+2+3+1+1+1+2+3+4+3 = 22

分母值 D = 22

3.量刑公式的統計架構

有了這個分母,建議套用以下公式來界定最終刑期,這最符合「科刑應以責任為基礎」的法律要求:

宣告刑 = 基準刑 + (各項評分總和 / D × 最大可調整區間)

基準刑:通常定為法定刑的中位數(Median)。

最大可調整區間:即「(最高法定刑 - 最低法定刑)÷ 2」。

如果能採上述公式量刑,即可避免現行「算命式量刑」之不透明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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