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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務車案簽結 北檢揭監院預算遭砍96%被迫「使用者付費」

鏡新聞

更新於 03月20日02:50 • 發布於 03月20日02:50 • 鏡新聞
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濫用公務車案落幕。(資料畫面)

去年引發社會關注的多起政府高官涉嫌濫用公務車案,台北地檢署今(20日)偵查終結。包含前監察院祕書長李俊俋、田秋堇等4名監察委員、前文化部長史哲及前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內等7人,先前因遭告發私用公務車接送親友、愛犬美容或處理私人庶務,涉嫌圖利與背信罪。檢方調查後認定,相關人員多有「自費」紀錄,且行程屬「合理通勤範圍」,查無犯罪事證,全案予以簽結。

北檢調查發現,本案具備特殊的背景因素,立法院在野黨團於2025年初大幅刪減監察院歲出業務費,由2.4億元銳減至1,000萬元,刪幅高達96%,導致監察院自同年2月起,連基本的公務車油料、養護及通行費都無力支應。

檢方指出,包含李俊俋、王榮璋、田秋堇、林盛豐、蘇麗瓊等5人,在調派公務車時均簽署回條承諾自費,並提出油料電子發票、保險轉帳紀錄及ETC儲值明細,既然相關費用確由個人支出,難認有圖利國庫或背信之犯意。

至於前文化部長史哲與前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的用車爭議,檢方則從「生活經驗」給予認定。調查顯示,史哲下班後搭乘公務車前往推拿診所,該處地位於辦公處所返還官邸的動線上,且屬因病就醫,具時間密接性。而李進勇在下班途中購買晚餐,檢方認為這屬於附隨於工作的基本生活行為,且里程差距極為有限。北檢強調,公務員於上下班過程中順道處理醫療或基本民生需求,並未逸脫公務車的使用規範,難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北檢在簽結理由中特別說明,這些行為是否完全符合行政內部的使用規範,應屬於監察委員或各部會的「自律範疇」,但就刑事責任而言,並無具體犯罪事證。全案經調查局及廉政署深入調查後,認定查無刑事不法,依法予以簽結,讓這場延續一年的公務車爭議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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