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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前科犯隨機砍人釀3重傷 法官認有「反省悔意」一審判29年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苗栗市邱姓男子持刀隨機砍人,檢求處3無期徒刑一審判29年。(圖:民眾提供)

苗栗市48歲邱姓男子去年10月2日吸毒後,以黑色膠帶將刀綑綁於左手,騎機車在苗栗市隨機尋找犯案對象。邱姓男子在超商前發現放學的2名國小女童及50歲林姓男子,於是持刀砍傷3人。其中丁姓女童及林姓男子一度重傷於加護病房救治,幸好3人皆平安出院。全案檢方依殺人未遂罪求處3個無期徒刑,苗栗地院審理後,合併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

苗栗邱姓男子在超商前砍傷2女童和1民眾,因累犯法官重判29年。(圖:民眾提供)

苗栗地院合議庭審理指出,被告邱姓男子於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經綜合判斷,邱姓男子犯案係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並於施用毒品後衝動為之,其雖有情緒調控問題,但犯案時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之規定。

合議庭認為,被告邱姓男子曾於2016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入監服刑,至2025年3月間始執行完畢,出監不滿7個月即再犯此案,構成累犯,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之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被告邱姓男子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

法官認為被告殺人行為均未致生死亡結果,屬未遂犯,依法得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且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但審酌被告前科紀錄、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兼衡其人格特質、刑事政策及犯罪預防等因素,合議庭認為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各應於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因此,於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衡酌刑事政策與刑罰之預防功能,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彭清仁報導)

※毒品引進門,全家近鬼門,請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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