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遺囑自由 逾6100人連署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律師劉韋德8月底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要求廢除《民法》第1223條第4項「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提案不到2個星期就吸引超過6,100人響應支持,跨過連署門檻,政府依規定須在11月10日前正式回應。劉韋德期待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動修正這項過時的法律。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律師劉韋德表示,協會成立近2年來,已協助1千多位民眾製作有效遺囑,其中約有三分之一都是沒有子女的人,通常這群人在立遺囑時,才發現自己就算想把所有遺產都留給配偶,白紙黑字寫在遺囑裡也不見得能如願以償,因為《民法》仍賦予兄弟姊妹請求「特留分」的權利,這讓很多人不能接受,甚至覺得法律變相懲罰單身或無子女的人,因為「血親繼承人」繼承順位依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單身或無子女的人通常不太可能分到有子女的兄弟姐妹的遺產,但是有子女的人卻很容易享有膝下無子的兄弟姐妹的遺產。
劉韋德舉例,假設阿寶有新台幣600萬元遺產,祖父母跟父母都已過世,但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弟弟,而他跟配偶亮亮膝下無子,亮亮是當然繼承人,亮亮可以跟阿寶的兄弟共同繼承財產,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亮亮可分得300萬元,另外300萬元由阿寶的兄弟平分;若阿寶生前已立遺囑,表示想把全部遺產都留給亮亮,阿寶的兄弟依法仍可請求享有特留分,也就是300萬元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共可分得100萬元。他說:『(原音)假設說他的主要財產是一個房子,他的配偶如果拿不出這100萬的特留分去補償給對方的話,那就必須被迫把房子賣掉,或者是跟對方一起共有這個房子,所以,很多人認為說,他已經沒有小孩了,要過世的時候,他希望把所有的財產能夠留下來去照顧他的配偶,讓他晚年能夠安心地度過,可是這樣法律上來講卻不允許。』
劉韋德指出,台灣是在95年前立下特留分相關規定,放眼全球現行法律,是很特殊的存在,例如法國、英國、瑞士、義大利等國都沒有類似規定。跟台灣一樣同為大陸法系的日本、德國,在民法裡只保障配偶跟直系血親的特留分,並沒有保障兄弟姐妹享有特留分;美國甚至有些州的法律完全沒有特留分規定,一切照著遺囑走。而南韓也曾有特留分規定,但後來憲法法院宣告違憲,所以相關規定已經廢止。
立法院法制局今年6月也曾發布相關議題研析報告指出,現實生活中,特留分制度造成兄弟姊妹之間爭奪遺產的情況所在多有,可見特留分未必有助家族和諧,反而可能引發情感裂痕以及訴訟資源的浪費,因此建議台灣參考德國及瑞士的法律,不再把兄弟姐妹納入特留分保障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