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拒絕租補最高罰30萬 遭檢舉後拒續約恐賠3個月租金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內政部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聚焦保障房客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等。內政部次長董建宏接受本報「官我什麼事」專訪時強調,房東未來若拒絕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依法可處以3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在租期屆滿後,房客因檢舉而遭房東拒絕續約,房客可以要求3個月租金賠償。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3年租期、限制租金漲幅等,房東若違規可罰3萬元至30萬元罰鍰;草案也規範「租霸下車」條款,惡房客若從事非法活動、妨礙安寧秩序,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部長劉世芳表示,草案預計9月底會將送交行政院審議。
董建宏表示,租賃條例立法7年之後陸續產生許多問題,許多年輕租客因工作需要遷移戶籍,甚至遭到房東因為種種原因拒絕申請租金補貼,因此內政部希望修法明定房客的檢舉權益,房東如拒絕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可處以3萬至30萬的罰鍰,如再次違反或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若房客因檢舉而遭房東驅趕,董建宏說,依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房客可拒絕房東要求,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最高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他也補充,依修法規劃,租期屆滿後,房客如因檢舉而遭房東無效拒絕續約,得直接處以3萬至30萬元罰鍰,房客可以要求3個月租金的賠償。
此外,為衡平房東與房客的權益,董建宏表示,台灣還是有短期居住的需求,因此一次性保障要簽訂多長時間的契約,可能對租賃雙方都不方便,因此擬修訂彈性機制;另外,草案也會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讓房東有權透過合理的方式,如對水電採取一定程度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