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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霸女副理「月加班97小時」腦中風、失語!酒商賠1228萬冷喊:個人行為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 記者 鍾昀軒 報導
一名任職品牌副理的羅姓女子因過勞出現腦中風、失語症,士林地院判酒商應賠償1228萬餘元。

一名碩士畢業、曾到國外唸書的31歲羅姓女子,於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的一間知名葡萄酒代理商擔任品牌副理。怎料,才任職僅四個月的時間,便因高壓超時工作在公司暈倒,經診斷為急性腦中風並伴隨嚴重失語症。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羅女罹病與長期及短期過勞有相當因果關係,確屬職業災害,且一查竟發現羅女於前一個月加班超過97小時,甚至出現連續上班17天的情形,相當誇張。判酒商須賠償羅女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扣除已抵充金額後共計1228萬2883元。

判決書指出,羅女擁有碩士學位並精通多國外語,於2019年3月入職後擔任品牌副理,月薪5萬5000元。羅女因對該領域尚不熟悉,被公司要求在短時間即刻上手,期間被交付密集的大型酒會籌劃、外國嘉賓即席口譯及假日專業課程等繁重任務。導致羅女處於長期處於工作極長、壓力極大的狀況。同年6月27日,年僅31歲的羅女在進行教育訓練時突然昏倒,經三軍總醫院診斷為急性腦中風。經長期復健後,羅女仍殘留右側肢體無力,並喪失原本優異的外語能力與語言溝通功能,判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台大醫院評估,羅女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前4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亦超過80小時,且發病前至少連續17日無休假日。不過,公司卻辯稱,正式核准羅女的加班時數僅49小時,其餘時間多屬個人自發行為或研讀資料,不符合過勞指引。但法官依據打卡紀錄、活動佈置、通訊軟體對話及假日指派課程等事證,認定羅女發病前一個月的實際加班時數高達 97 小時,且長期處於高度精神緊張與休息不足狀態。法院指出,過勞認定應著重實質工作負荷而非申請手續,公司未及時給予支援或減少工作量,顯已違反保護勞工健康的法定義務。

法官認為,羅女學、經歷佳,本有大好前程,於病後日常生活須仰賴他人照顧,無法單獨生活,出門須有人陪伴之狀況,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1476 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後,總損害額約為1448萬元。不過,由於事發前羅女已身體不適,在同仁勸告下仍未即時請假就醫,法院認定羅女就損害發生亦承擔10%的「與有過失」。最後,經打9折並扣除兩造先前調解已給付的220萬元工資補償後,士林地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122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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