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男開車闖紅燈撞死人空言賠償 3個月後又肇事致傷…二審改判1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林姓男子前年底開車經雲林縣麥寮鄉中山路97巷與台17線交岔路口時,闖紅燈撞死許姓機車騎士,一審認他犯過失致死判刑9月,然而,林當時空言願意每月賠償3萬元,總額合計360萬元,未與家屬和解外,去年3月間又車禍致傷,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改判1年。

檢方上訴,林雖坦承犯行,惟考量他所造成犯罪結果非輕,事後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原審所處之刑,仍嫌過輕而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犯後又於去年3月22日晚間駕駛轎車,在台南地區不慎與謝姓被害人轎車碰撞致傷,後因與謝姓被害人成立調解,具狀撤回告訴,經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可見林未因本案而深切反省,輕忽行車安全態度,且造成許死亡,及其家屬遭受無法彌補傷痛。

台南高分院表示,林自事發迄今,除對其犯行坦承外,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調解,賠償損害,同時,林駕車行經該路口時,其車行方向燈號為紅燈,理應減速停等,待燈號轉為綠燈始能通過,竟未減速停等,反而以時速約60公里速度闖紅燈,肇致本件事故及致許死亡,過失情節顯屬嚴重。

台南高分院審酌,林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情,難認他有積極謀求彌補許及家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尚難以他坦承犯行,於原審空言願意每月賠償3萬元,總額合計360萬元等語,即據為他有利量刑因子。原審所處刑度,顯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難謂允當,因而撤銷原判決所處刑度,改判1年,可上訴。

點我成為聯合新聞網好友,即時新聞LINE給你

台南高分院審酌,林男於原審空言願意每月賠償3萬元,總額合計360萬元等語,即據為他有利量刑因子,難謂允當,因而撤銷原判決所處刑度,改判1年。聯合報系資料照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澎湖緊急後送爆爭議!患者等嘸直升機吐血亡 空勤夜間拒航遭炎上

三立新聞網
02

國小女兒不想回外公家!母追問竟是「30年前噩夢」重演 全家崩潰痛哭

自由電子報
03

國道客運教父、和欣客運總裁楊錦元謝幕 長子因案缺席告別式 「鐐銬奔喪」惹鼻酸

鏡報
04

OK超商「1款涼麵」驗出沙門氏桿菌陽性

NOWNEWS今日新聞
05

勸不聽! 淡水沙崙1國中生溺水 捲離海岸100公尺"海巡救起

民視新聞網
06

男大生「虐死40隻倉鼠」!傳錄取成大研究所 校方回應了

CTWANT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