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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盜採砂石意圖營利重罰5000萬、致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6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罰鍰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若為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美濃大峽谷2025年發生盜採案,為遏止不肖商人違法行徑,行政院會5月7日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行政罰並增訂刑責。原先行政院版行政罰部分,罰鍰上限從現行的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朝野立委認為罰太輕,在初審時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到2500萬元,其餘部分也以等比例方式提高。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意圖營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有下列四項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人未依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第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針對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三讀條文明定,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同時,明定在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內,基於祭祀、祭典、文化傳承,以及救災、防災等需要而採取土石者,得免申請許可。至於適用的數量、面積及其他執行細節,將由主管機關於後續子法中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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