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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經部建立強迫勞動貨品審定機制 與美國同步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7月30日09:56 • 發布於 07月30日08:58 • 蔡芃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當經濟部接收美國等合作國家資訊後,將函送勞動部,並於30天內做出審定決議,最長60天的暫時限制措施。(蔡芃敏 攝)

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建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未來將與美國等合作國家,限制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輸入台灣。勞動部表示,審定標準將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指標,審定會將在30日完成審議,避免低價、不公平競爭商品流入市場,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經濟部與勞動部分別發布「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及「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建立跨部會審定機制,並與美國等合作國家同步,限制強迫勞動所生產的貨品輸入。

勞動部表示,台灣已依對美承諾執行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政策。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23日公布60個貿易夥伴的強迫勞動政策執行情形及適用稅率,台灣與歐盟同列10%的較優惠稅率,且不疊加最惠國待遇(MFN)稅率。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根據貿易法第11條,由兩部會共同組成擁有12名委員的審定會,當經濟部接收美國等合作國家資訊後,將函送勞動部,並於30天內做出審定決議,最長60天的暫時限制措施。他說:『(原音)這件事情主要是我們是以貿易法第11條為法源,推動禁止強迫勞動貨品輸入。貿易法第11條為法源,這一次經濟部訂了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的作業要點,我們訂定限制這個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的設置要點。』

黃琦雅表示,審定標準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指標, 限制強迫勞動所生產的貨品輸入,防止低價、不公平競爭商品流入市場,維護國內企業公平競爭環境;被認定的企業/貨品不能直接向台灣申請撤銷,必須透過合作國家調查後,由該國解除強迫勞動認定,相關產品才能恢復正常貿易。

她指出,將透過貨號辨識進口貨品,避免洗產地規避管制。此外,勞動部也已發布「防治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協助國內企業降低風險。(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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