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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女自認被「職場霸凌」求償347萬 法官打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竹科矽品精密一名任職超過23年的古姓女員工,指控同事長期越權干涉業務、公開質疑她的專業,導致身心狀況惡化後離職,向公司求償近347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相關郵件內容仍屬合理工作溝通,無法證明有職場霸凌或公司放任情形,近日駁回全部請求。

同事質問一句「出事算誰的」 被指控是職場霸凌

判決指出,古女負責標籤資訊維護,吳姓同事則處理包裝規範、標籤位置定義。古女認為,吳員多年來不斷跨越權責介入她的工作,曾透過郵件質問「依照你意思,系統產生錯誤標籤並且無法卡關是合理的?那出事要要算誰的?」讓她認為遭到針對及貶抑。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電子郵件、LINE對話及公司調查資料後認為,兩人工作雖有分工,但遇到客戶需求、品管反映或標籤、包裝異常時,本來就必須互相溝通協調。公司訪談5名同事及主管,也沒有人證稱曾看見吳員對古女吼叫、言語攻擊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相關郵件則多是在討論系統錯誤、標籤與客戶需求,未達冒犯、脅迫或侮辱程度。

古女曾向主管反映工作壓力、失眠及焦慮,也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她主張,公司明知她已因壓力就醫,卻沒有有效制止吳員,最終導致身心持續惡化。不過,法院比對她的就醫時間與所列9次爭議事件後,認為目前證據不足以證明兩者存在因果關係,也無法認定公司有放任霸凌。

法院指出「職場霸凌」應符合5情境 

法院認為,吳員意見表達並未逾越業務合理必要範圍,也非冒犯、脅迫或侮辱,但古女卻在該則郵件一旁以手寫紀錄「吳員自己的錯誤要別人替他負責卡關」,其餘各則電子郵件,情況也大致相同。

法院指出,所謂「職場霸凌」應指在工作環境中,個人或團體對於上司、同事或下屬進行不合理的欺凌行為,此種行為或情境常以多種形式呈現,包括身體、心理、間接等方式,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並具有5項特徵:

一、經常發生且持續數週、數月以上之長期事件

二、至少有1位或1位以上加害者

三、對受害者進行語言或非語言的攻擊行為

四、對受害者產生負面的影響

五、受害者無力反擊或終止反抗行為

法院表示,依目前原告提出的證據和法院掌握的資料,不足以證明吳姓員工有對原告做出不合理的欺凌或霸凌行為,反倒是古女自己曾在郵件中反擊,懷疑吳員故意希望標籤出錯、引發客訴。

因此,法院認為,目前無法證明吳員確實有霸凌原告,也無法證明公司明知有霸凌卻放任不管。既然求償所依據的前提事實無法證明,所以無法准許原告求償。

自請離職後想撤回 資遣費96萬也遭駁回

另外,古女原本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醫療費5萬元、工作損失100萬元及人格權侵害45萬元,合計250萬元,之後再追加資遣費96萬9928元,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法院認為,古女原先已自請離職,之後因不接受霸凌申訴結果,才希望撤銷離職並改以非自願離職處理,但缺乏法律依據。加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並未認定公司有與本案相關的職安違法情形,因此包括損害賠償、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請求全數駁回,訴訟費用由古女負擔。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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