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沒走斑馬線提早闖路口 騎士搶黃燈撞傷挨罰1.8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小雅(化名)去年8月行經台中市某路口時,撞傷一名行人,事後挨罰1.8萬元,她提出行政訴訟反控行人闖紅燈、沒走在斑馬線上。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仍裁定駁回。
判決書中記載,小雅2025年8月間騎車行經台中市某路口,因被警員認定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事實,事後收到一張1萬8000元的罰單,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雅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當時自己正常騎車直行,反而是行人闖紅燈突然闖入路口,也沒有依照規定走在斑馬線上,她只有1秒時間,根本來不及反應。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路口監視器影像,事發當時天氣晴朗、視線佳,路口車流量不大,行人雖然沒有走在斑馬線上,但緊鄰枕木紋邊緣,可以認定行人仍受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保護,而且雙方之間並無任何遮蔽物,小雅應當可以明確辨識行人正在過馬路。
法官指出,縱使行人在行人號誌燈轉為綠燈前就進入路口,但小雅也是在路口號誌燈號轉換之際通過路口(由黃轉紅),她既然已經知道紅燈即將顯示,自己將失去通行路權,前方又是行人穿越道,就應該保留注意是否有行人要過馬路的反應時間。
法官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小雅仍選擇搶黃燈通過路口,結果因為反應不及,沒有暫停禮讓行人而導致事故發生,主觀上縱然沒有故意,也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