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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扣押4-4》金管會新版草案 不夠棺材本、愈偏鄉愈慘、小額終老淪陷、年金險留爭議

風傳媒

更新於 2025年03月12日05:01 • 發布於 2025年03月12日01:10 • 陳怡慈
金管會第二版(新版)保險法修正案,按今年標準計算,每張保單解約金不到7.4萬就會被扣押,民眾擔心連棺材本都沒有。示意圖。(柯承惠攝)

去年10月24日,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答覆立委詢問,每張壽險或年金險的「解約金」落在什麼區間以上,會成為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他說:「應該是10萬到20萬元之間。」事實上,被金管會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即將出爐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按政府公告今年數值計算,每張壽險或年金險的解約金超過5.1萬至7.4萬元,該張保單就會納入債務人被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金額比彭金隆在立院所言還低。

根據全台最大殯葬業者龍巖公司報價,一口台式土葬棺木售價5萬到30萬元。另外,目前民間普通人家辦一場喪事,整個喪葬費要三、五十萬元,喪葬費俗稱棺材本,金管會這個即將送到行政院審查的保單強制執行第二版修正草案,將讓債務人(要保人)無法留個棺材本,只能買到一口陽春棺木。

金管會為了解決保單強制執行爆量的現象,曾在去年6月4日公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8種情況之下,保單不能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外界以第一版稱之,當時因為同時考量保額、保險金給付、解約金等等,比較複雜。

人身保險商品有4種: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金管會目前研議的第二版只考慮解約金,並且把健康險與傷害險明文排除,健康險與傷害險無論有沒有解約金,一律豁免強制執行,壽險與年金險則是會被強執。

金管會即將出爐的第二版雖然比第一版簡單、好理解,但也衍生若干問題,包括:保單是否納入強制執行的標準過於嚴苛、各地標準不一且是愈居偏鄉者愈不利、金管會力推的政策性保險小額終老幾乎全面淪陷、進入給付階段的年金險很可能出現「拿B的錢去還A的債務」讓B權利受損。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年2月27日於金管會例行記者會答覆媒體詢問時指出,壽險或年金險是否納入強制執行標的,判斷標準採「解約金」,金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的寫法類似,但不會完全一樣,會用幾個月的數額來做計算標準。

半年變3個月,金管會修法方向強執標準趨嚴

據了解,金管會將按法院查封債務人動產時,實務上多半給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須,採「3個月」來計算保單是否納入強制執行的標準。3個月的額度,相較去年6月4日金管會公告第一版草案,立法說明都以「半年」做思考,堪稱腰斬或明顯縮水。

金管會第二版草案將明定,每張壽險或年金險是否納入強制執行的解約金標準,按債務人(要保人)戶籍地最近一年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合計3個月計算,也就是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3.6倍。這標準,目前最低為金門縣與連江縣(馬祖),為5萬1628元;次為台南市與台灣省(非六都)的5萬5854元,最高為台北市的7萬3364元。

這也代表,35歲男性,向中華郵政公司投保郵局熱賣的小額終老保險「安心小額終身壽險」,假設選擇繳費6年期,雖然保額只有區區10萬元,要保人如果戶籍在金門或馬祖,持有保單第13年(第12年底解約金5萬0894元,第13年底5萬1773元),該張保單在金管會的最新草案中將會觸及強制執行紅線,因為解約金高於金管會設定的福建省強執紅線5萬1628元。

金、馬居民最易觸及扣押紅線,台北市較安全

假設這位男性要保人的戶籍地在台南市,或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等台灣省地區,同樣持有保單13年,他的保單不會被扣押解約失效,因為台南市與台灣省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3.6倍為5萬5854元,高於該張保單第13年底解約金5萬1773元。

假設這位要保人的戶籍在俗稱天龍國的台北市,那就更安全了,他的保單持有至第36年,解約金才會觸碰到7萬3364元的強制執行警戒線。

金管會第一版對於保單是否納入強制執行的標準,採定額10萬元、全國一致,到了第二版,卻是變成「一國多制」,且是戶籍地愈處偏鄉者愈不利,因其納入強執(是否被扣押)的標準較低,債務人(要保人)手中的壽險或年金險的解約金愈容易觸及紅線而被扣押解約失效

上述現象與愈是經濟弱勢或地處偏鄉者,愈需要保險保障的道理背道而馳,為何如此?蔡火炎說:「現在強制執行就是用這樣在算,看被執行的時候戶籍地在哪裡。」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教授李志峰表示,保單強制執行要顧及對社會的公平跟實際上好不好執行,台灣這麼小,戶籍在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或宜蘭縣,但每天通勤到台北市上班的人很多、人員的流通性實在是太大了,「請問應該用台北市的標準還是戶籍地的標準?」

學者:保單強執標準一國多制,徒增民眾困擾

李志峰說,因為台灣很小,用全國一致的標準比較沒有問題。況且,保單的解約金並非垂手可得的東西,一般人根本沒辦法自己算,必須請保險公司跑系統,民眾對於解約金到底多少已經搞不清楚了,要是所連結的最低生活費又一國多制,徒增民眾困擾,政策解說將更不容易。(延伸閱讀:李志峰觀點)

成大法律學系教授陳俊仁也指出,壽險或年金險的強制執行標準全國各地不一,「我覺得確實是一個大問題」,既然金管會要援引強制執行法,就該遵守強執法的精神,不能只看債務人個人,而是要連同其第122條第4項的「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必需也納入計算,因為強執法除了保障債務人本人生活所必需,也保障其共同生活的親屬,「你總不能說,只要我(債務人)自己活,跟我住在一起的老婆小孩不用活。」

把共同生活親屬納入計算,可讓輿論質疑過於嚴苛的保單強制執行標準拉高,以台南市與台灣省來講,政府公告的今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扶養一人可跳至3萬7236元,扶養兩人跳至5萬5854元,按金管會第二版草案的3.6倍換算,債務人若有一或二人要扶養,保單是否被解約的門檻將從5萬5854元拉高至13萬4050元或20萬1074元,有助於減少堆積如山的保單執行案量且可減少民怨。

拉高保單解約金的強執門檻,就金管會自身而言,面對媒體質疑小額終老保險幾乎全面淪陷、金管會政策自打嘴巴時,官員也比較不會只能無奈地說:「它(小額終老)也是人壽保險。」

金管會目前規定,小額終老保險,1歲(含)以上國民每人最多可買4件,投保金額每件最低10萬元,4件合計保額最高90萬元。解約金與保額成正比,保額較低,保單比較不會觸及被強執的紅線。

按金管會最新第二版草案計算,35歲男性投保郵局的安心小額終老,繳費6年,就算戶籍在台北市有比較高的解約金空間,投保保額90萬元,持有保單第二年就會觸及被強執的紅線,投保保額50萬元,第三年就會觸及,就算只買少少10萬元,也是在第36年,解約金就會觸及台北市的強執紅線。

學者:小額終老是良善政策,應豁免強執

陳俊仁指出,小額終老是良善的政策,獲得社會大眾肯定。它的投保金額不大,且是純粹保障型的商品,讓民眾在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有基本的壽險保障,金管會應該維持去年6月時的第一版草案作法,明定小額終老保險契約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林建智指出,壽險或年金險要用什麼做為強制執行的標準,只要指標客觀、額度能夠獲得社會公眾或輿論認可,他都沒有意見。假設輿論覺得金管會第二版過於嚴苛,可以全國齊一都用台北市的當做標準,也可以由金管會按通膨水準每年公布全國一致適用的定額,或是從小額終老保險的最高解約金來思考,訂一個全國適用的標準。

林建智說:「小額終老是普惠性的保險,如果小額終老的解約金普遍都會觸碰到,保單的強制執行門檻就要拉高,你(金管會)這樣才不會自己矛盾。」

金管會第一版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第二版卻消失不見的,除了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另外還有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一位同時擁有美國、台灣、中國精算師執照,但不願具名的國內壽險公司高階主管表示,保險法如果沒有明定進入給付期的年金險可豁免強制執行,未來恐將出現年金險被亂扣押,年金受益人(即被保險人)權益被侵害的問題。保單示範條款明定年金受益人須為被保險人本人。

他解釋,年金險的特性跟其他人身保險商品不同,在年金累積期間,保單有解約金,要保人可以解約,也可以拿該張年金險向壽險公司借錢(保單質押),因為年金累積期間,年金險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年金累積期間的年金險可被強制執行,這部分沒有問題。

精算師:年金進入給付期不再是要保人財產,也應豁免強執

問題在於,年金一旦進入給付階段,年金受益人開始領取年金之後,保險法第135-4條規定,「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換言之,進入年金給付階段(開始年金化),要保人不能解約,也不能辦理保單質押,該張年金險不再是要保人的財產。

也就是說,還沒進入給付期、還在累積年金階段的年金險,才是跟壽險一樣,都是要保人可以解約、可以質押的財產,但是,一旦進入年金化階段,要保人的權益義務丕變,該張年金不再是要保人的財產,而且,有權利領取年金的,只有限於被保險人的年金受益人。

如果新的修法方向,沒有像金管會第一版明定禁止進入給付期的年金被強執,很可能會出現,當年金險的要保人(假設稱A)與被保險人(假設稱B)不同人時,明明是A欠債,卻拿B的錢去還債。被保險人領取年金,卻被拿去償還要保人的債務,這怎麼合理?(推薦閱讀:保單扣押4-1》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兩年來逾百萬保單被扣押 法院疲於奔命、債務人快沒命

該名高階主管提醒,不要小看這種事,這是很可能發生的情況。年金險比較複雜,一般人包括法院的執行人員會搞不清楚,容易直覺認為,「金管會說壽險跟年金險都可以強制執行」,屆時,類似去年7月1日之前,健康險、傷害險被大規模胡亂扣押的慘況將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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