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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核查:中國留學生迷奸案推動德國立法?

德國之聲

更新於 07月01日08:28 • 發布於 07月01日08:28

(德國之聲中文網)自5月以來,在X、Threads和微博等社交平台上流傳著一張有關“中國留德男子推動德國立法”的圖片。圖片中還出現了德國聯邦政府標志以及德國司法部長斯特凡妮·胡比希(Stefanie Hubig)的照片。相關貼文認為,在德中國留學生迷奸案推動德國立法,加重對使用“迷奸藥”實施強奸罪的處罰。一條高贊評論感慨道:“中國留學生可真牛,憑一己之力讓德國修改法律!”

德國之聲事實核查結果:錯誤

立法背景

5月13日,德國政府通過一項修改《德國刑法典》的法案,擬對使用“迷奸藥”的犯罪行為予以更嚴厲的懲罰。但是推動這項法案的並不是目前已經宣判或正在審理的德國華人系列迷奸案。又被稱為“德國老司機駕校”系列迷奸案的案件,涉及多名旅德中國籍男子多年來在德國多個城市針對華人女性實施下藥和性侵,並通過加密通訊軟件Telegram傳播相關性侵影像。

德國聯邦政府5月13日當天在官網解釋稱:此次修法與聯邦最高法院於2024年10月8日做出的一項判決有關。經德國之聲查證,該判決是針對一起在德累斯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的嚴重性侵及人身傷害案。

迷奸案頻發,「看好自己的杯子」也並非萬無一失的保護措施。

具體爭議

此案中,被告人Ralf T.秘密將“迷奸藥”混入熟人的飲料,並對其實施性侵。德累斯頓地方法院2024年3月認定,“使用滴管注入迷奸藥”屬於使用危險工具的情形,並據此以特別嚴重性侵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多年有期徒刑。然而,德累斯頓法院的這項判決最終未能獲得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在裁決書中指出,法律意義上的“工具”必須是固體物品,無論是藥物滴劑還是滴管,均不屬於此列;即便出於“公平正義”的考慮,也不能作出超出法律文義的解釋。

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迷奸藥不屬於法律意義上危險工具”的裁決,在德國法學界和政界引發爭論。德國政府如今認為, 這項導致在性犯罪中頻繁出現的、使用迷奸藥的案例,只能歸入兜底條款,其最低有期徒刑僅為三年。

修改要點

聯邦政府通過的最新法案則明確規定,在實施性犯罪或搶劫時,使用“迷奸藥”等危險手段將被視同於使用武器或危險工具,最低刑期由此將從三年提高至五年。

德國聯邦司法部長胡比希在宣布通過該法案時,將犯罪分子利用“迷奸藥”使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並實施性侵的行為形容為“極其卑劣”。胡比希表示,針對使用“迷奸藥”犯罪加重刑罰是“保護女性免受暴力侵害的又一基石”,她補充道:“以此,我們向犯罪分子以及整個社會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

今年晚些時候,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將對該法案進行審議。

批評的聲音

然而,也有批評者認為,單純提高刑罰難以解決實際問題。德國“KO – 非受害者”(KO – Kein Opfer)協會創始人兼董事會主席妮娜·福克斯(Nina Fuchs)今年5月在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指出,如果連嫌疑人都難以被定罪,那麼無論刑罰提高多少,都難以產生實質效果。她表示,在德國,每100起強奸案中大約只有1起最終導致犯罪者被判刑並實際服刑;而涉及“迷奸藥”的案件定罪率往往更低,因為這類藥物在人體內代謝極快,可供取證的時間窗口十分有限,調查和起訴難度也更大。

福克斯呼籲德國將性犯罪立法調整為“嚴格同意原則”(Yes means Yes,即“只有明確同意才算同意”),“這樣才會帶來實質性的改變”。這意味著:性行為必須建立在對方明確表達同意的基礎上;若缺乏明確同意,則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相比之下,她認為德國現行法律仍主要圍繞受害者是否表達拒絕意願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增加了受害者的舉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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