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 台南消防前局長判4年半
台南市消防局前局長李明峯被控與女性密友楊詠琪收受消防設備曾姓業者賄賂三二○萬元,使捐贈者向曾購買消防設備及車輛,李、楊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刑四年六月、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四年,可上訴。曾獲緩起訴。
判決指出,李明峯二○一○年十二月至去年十二月擔任台南消防局長,曾姓男子二○二二年六月起擔任安吉利災防顧問公司負責人,楊詠琪因業務關係結識李,二○二三、二四年擔任該公司行銷業務及聯絡人;李向曾提議成立新公司開發銷售消防設備,告知可協助推展,邀楊加入。
李等人二○二三年初商議後,約定由曾代理進口高壓細水霧機組及購買小型皮卡車,擔任安吉利聯繫窗口與捐贈者及消防局人員接洽,李提供捐贈者資訊及同意捐贈案件,楊與德國原廠聯繫進口事宜,三人平分利潤。李多次在公開場合、私人聚會推動高壓細水霧機組或幫浦消防車救災政策,要求消防人員引導民眾捐贈,李取得捐贈者資訊提供楊或曾聯絡,許多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簽約訂購,消防局經李審核同意受贈。
二○二三年元旦至隔年七月底,因李提供捐贈者資訊及同意捐贈案件,銷售幫浦消防車八輛、高壓細水霧機組十二組,共獲利四八○萬元,曾二○二三年九月至隔年八月陸續交付李、楊各一六○萬元。
法院認定,李嚴重敗壞官箴,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審酌與楊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對兩人減刑,考量由李主導決定,楊參與情節較輕,對楊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