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散布前女友私密片!狂Call百通求復合...恐怖情人判囚6月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陳姓男子不滿與前女友分手,竟以散布私密影片相脅,還冒用對方資料開設IG帳號發布不實內容,更在深夜、凌晨狂撥電話及嘗試登入對方帳號,持續騷擾長達數月。屏東地院一審依恐嚇、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跟蹤騷擾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陳男上訴辯稱只是情侶吵架、討錢聯絡,二審認定毫無理由,駁回上訴,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被害女子於2022年1月至8月間交往,分手後仍心有不甘。同年8、9月間,他傳送「離開我我就上傳」、「很多男生都知道的論壇」等訊息,揚言將交往期間拍攝的私密影片上傳網路,藉此威脅女方。
法院審理認為,陳男坦承曾在女方同意下拍攝私密影片,且檢方勘驗證實他確實持有相關性影像,因此具備散布能力。由於公開散布私密影像足以嚴重損害被害人名譽及人格,被害女子因此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此外,陳男於2023年1、2月間,還利用前女友照片、IG帳號、任職公司及工作資訊,註冊多個與女方帳號相似的IG帳號,張貼影射其私生活及性生活的不實內容,讓不特定網友均可瀏覽,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損害女方名譽。
而
陳男為求復合,自2022年12月至翌年2月間,不僅以自身門號及隱藏號碼持續撥打電話,甚至曾在半夜、凌晨狂打電話超過百通,還多次嘗試登入前女友IG帳號,嚴重干擾對方生活,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陳男上訴辯稱,案發時雙方仍有往來,女方曾參加祖父喪禮及一起到小琉球旅遊,顯示並未感到害怕,且自己聯絡對方只是為了討回交往期間花費及祖母給的錢,並非騷擾。
不過,合議庭認為,女方參加喪禮及出遊時間均早於本案犯行,不能據此推論案發時未受恐嚇;且陳男先前偵訊時曾坦承,打電話是因思念前女友、想復合,與上訴時改稱討錢的說法明顯矛盾,屬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法院認定,一審認事、採證及量刑均無違誤,維持恐嚇危害安全、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跟蹤騷擾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作案使用的iPhone手機,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