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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油案中聯余姓總經理 2千萬交保限制住居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臺中檢方聲押中聯公司余姓總經理,經臺中地院審理後,裁定2千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圖:檢方提供)

中聯致癌油品案擴大延燒,引發民怨!臺中地檢署9日指揮警調單位前往中聯、福懋、福壽與泰山企業展開搜索、扣證,帶回13名高層主管偵訊,其中「中聯公司」余姓總經理,涉犯食安法情節重大,並有湮滅偽造證據及串證之虞,檢方在10日訊後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10名被告分別諭令以50萬、1000萬元到2000萬元不等金額具保候傳;全案經臺中地院召開羈押庭,直到今天(11日)上午完成審訊,裁定余姓被告以2千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如檢方不服裁定,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

中聯致癌油事件延燒!臺中地檢署聲押中聯余姓總經理;經臺中地院審理後,裁定2千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圖:檢方提供)

臺中地院說明裁定交保理由:

1、余姓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罪、同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違反第47條第2款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

2、然審酌余姓被告已承認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檢警機關亦已掌握部分證人或鑑定報告等重要證據資料,綜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等,認如酌定適當保證金額,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限制手段,應足以對余姓被告已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經審酌余姓被告所涉各罪嫌之法定刑度、個人身分、工作、家庭收入及前述情狀,命被告以新臺幣2000萬元具保,並應限制住居,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 。

3、若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李河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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