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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工毒駕、毒駕犯撞斷所長腿無保請回 鄭銘謙證實同一法官裁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瓦斯工毒駕案、毒駕犯撞斷所長雙腿案,均由同一法官裁定無保請回。(民眾提供)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境內近來連續發生「毒駕運送瓦斯案」、「毒駕通緝犯倒車輾斷所長案」,檢方均對嫌犯提出羈押聲請,但法院均無保請回。彰化地院飽受外界抨擊,今天傳出這兩起「無保請回」的裁定,均出自同一法官之手,對此,彰化地院原不願證實,但後來經立法院法治委員會立委詢問下,法務部長鄭銘謙證實「是同一個法官」。

彰化地院表示,有關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案件,都是由本院原已排定的值班法官處理。而承辦法官於受理案件後,均是於審閱檢察官主張的聲押罪名、理由及提出的證據,開庭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綜合全部證據為裁定。本次兩件聲押案件,也都是由值班法官依此為處理。

由於近社會關心毒駕案,連續兩件毒駕犯無保請回,彰化地院飽受壓力,昨晚(7日)特別說明表示,個案強制處分之決定,此係由承辦法官依據具體案情、卷內證據資料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就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本於獨立職權所為判斷,個案裁定結果並不能概括的反推為本院全體法官對該類案件之法律見解與態度,亦不應解讀為法院與檢察機關之對立,或對於毒駕行為的縱容。

這兩案分別是有過失致死、吸毒前科的瓦斯行江姓員工,吸食俗稱「喪屍煙彈」的毒品依托咪酯後,駕駛滿載10桶鋼瓶的瓦斯車上路,最終失控撞上路旁轎車,檢方以有反覆實施之虞聲請預防性羈押,但法官審理後,以「證據不足以證明江男吸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為由,裁定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已撤銷原處分,發回地院重審。

第二件是施姓毒品通緝犯倒車企圖逃逸時,輾斷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雙腿,導致右腳髕骨粉碎性骨折,事後快篩呈安非他命與依托咪酯陽性,遭檢方聲押,法官認施嫌無逃亡動機且「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衝撞」,加上毒駕初篩結果,裁定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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