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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拒復合遭恐怖情人藏刀刺頸 法官認無殺意判1年6月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2月20日04:36 • 李惠婷

23歲男子阿軍(化名),因不滿未達18歲的少女小玲(化名)與其分手並另結新歡,預先買好水果刀後約人出來談判,哀求稱「沒有武器,單獨5分鐘就好」,少女心軟赴約,慘遭狠刺頸部受傷。台中地院近日審結,認為阿軍僅攻擊一次,未有殺人犯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1年6月。

判決書指出,阿軍對小玲與自己分手並結交新男友心生不甘,萌生歹念,於2025年7月15日中午先到五金行購買水果刀,隨後展開訊息轟炸,為引誘小玲現身,他在訊息中稱「沒有武器,單獨5分鐘就好」、「我不會傷害你」,少女不疑有他,在現任男友陪同下赴約。

小玲現任男友在巷口等候,兩人於巷內單獨談話時,阿軍見她拒絕復合及擁抱,突然用左手狠壓住對方頭部,右手則從外套口袋掏出預藏的水果刀,朝著小玲的頸部刺去,小玲拼命抵抗,甚至用右手徒手抓住刀身,導致頸部、手指多處被割開,鮮血直流。小玲隨後跑至巷口向男友求救,阿軍則趁機逃逸,並中途丟棄兇刀,不過隔日便被警方逮捕到案。

阿軍在法庭上坦承犯案,但辯稱帶刀是為自我防衛,擔心被小玲現任男友傷害,並稱「我壓小玲的頭是為了閃避頸動脈,我沒有傷害或殺人故意,我不小心才傷到她的。」然而法官不相信,因阿軍見面前就預先買刀,對話中也多次保證沒武器,顯見是預謀犯案。

法院認為,阿軍身為成年人,對未成年少女痛下毒手,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審酌雙方事後已達成調解並按期賠償,且阿軍僅攻擊一次,行為時也沒伴隨恐嚇言語,不足以證明其有殺人犯意,故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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