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黃線停車挨罰 搬出蔣萬安也沒用!900元罰單吞定了
台北市一名自小客車車主因將車輛停放在黃線路段遭警方開罰900元,不滿裁罰結果,主張台北市長蔣萬安曾公開表示「全市黃線可臨停、暫停車」,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說法並未見諸法令修正,且違規事證明確,判決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男子阿展(化名)所有的自小客車,於某日下午2時許,停放於台北市一處黃線路段,當時正值禁止停車時段,且駕駛人未在現場,無法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遭警方認定違反「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規定,依法舉發。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900元罰鍰。阿展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北市長蔣萬安曾於媒體受訪時表示,將開放全市黃線區域供民眾臨停、暫停車,以便利市民生活,認為警方取締與市府政策相違。
不過,裁決所指出,該地點屬劃設黃線路段,依法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早上7時至晚間8時,員警取締時,阿展車輛停放於該路段,且駕駛人不在場,已不符合「臨時停車」須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之要件,屬違規停車無誤。
法院審理後指出,所謂「臨時停車」依法須於3分鐘內完成,且須能隨時立即駛離現場,阿展車輛顯已不符該定義。此外,阿展所稱市長談話,並未提出具體事證,相關法令亦未見修正,難認可作為免罰依據。
法院強調,道路交通標線具有明確法律效力,駕駛人仍應依現行法規遵守,不能僅憑政策宣示或媒體報導即主張免責。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阿展確有違規停車事實,裁罰並無違法,判決阿展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