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男抓住7歲童手臂稱一起玩...挨告強制罪 稱「抓一下」仍判刑
84歲張姓男子見社區大樓一名7歲男童十分可愛,多次出手抓住男童;男童驚嚇向母親說「那個阿伯會抓我的手」,母親警告張不要再碰觸,結果張又抓住男童左手臂,稱想一起玩,母親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審理時,張稱抓一下就放開,仍依強制罪判處拘役30天。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與一名7歲男童均是台南市北區一間社區大樓的住戶,張稱男童很可愛,已經多次用手抓住男童手臂,男童母親先前已告知兒子對此感到不適、恐懼,不同意再被張觸碰;去年3月6日下午2時許,張又再次抓住男童手臂,要求一起玩,母親報警處理。
檢方偵訊時,男童母親證稱,當時大女兒跟男朋友在社區大樓一樓理髮店剪頭髮,兒子在旁邊,張姓男子突然衝進店裡抓她兒子;兒子過去已因被張抓住而嚇到,甚至導致手臂會紅腫,兒子後來看到張都會感到害怕,前年已經跟張講過不要再這樣,也提醒兒子要遠離張。
男童姊姊證稱,不知道張為什麼抓住弟弟,張已經做了很多次,讓弟弟感到害怕;當天張再次抓弟弟,弟弟躲到她旁邊哭了,並不想跟張玩。男童姊姊男友則表示,當時先看到張臉貼在玻璃門往理髮店內看,後來張就伸手抓住男童左手大臂,他馬上拍掉,要張離開,張還說「不然要怎樣」。
張姓男子否認犯行,承認有抓到男童的手,立即鬆開;他辯稱自己80幾歲,看到男童這麼活潑可愛,過去就曾逗男童玩,男童母親都沒有制止過。張表示,當天用右手抓男童一下就放開,沒有限制任何活動自由,他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這個權利,哪來妨害自由,他百思不解。
合議庭認為,張確實有出手抓住男童的手,男童母親過去已曾告知張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男童沒有同意與張去外面玩,且表現出害怕的狀態,認定張的強制罪犯行事證明確;張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張聲請對男童母親測謊,並無調查必要。
合議庭審酌,張對兒童犯強制罪,應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當時犯案時為83歲成年人,依法減輕其刑;張與男童同為大樓住戶,張未能尊重兒童意願,先前已多次因出手抓其手臂而使被害人驚嚇不安情緒,經男童母親制止仍未改善,判處拘役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