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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射羅廷瑋「身體不當接觸議員」 網友遭判賠5萬

太報

更新於 03月13日12:54 • 發布於 03月13日12:52 • 林佳鋒
羅廷瑋認為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但仍應建立在事實與責任之上。資料照,李政龍攝

國民黨立委去年遭李姓網友影射以身體不當接觸其他議員,羅廷瑋向台中地檢署提告求償10萬元,今(3/13)判決出爐,台中地院認定網友留言貶損羅廷瑋名譽,判賠5萬元。

去年羅廷瑋的社群平台Threads一支影片底下,李姓網友留言「你喔,可以舉牌拿下體去摩擦小朋友」、「這不是你在議會裡最擅長對其他議員做的事情嗎?」羅廷瑋不滿提告,求償1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李姓網友賠償5萬元,可上訴。

羅廷瑋強調,尊重法院依據個案事實所作出的判決,相關留言直接影射他在議會中有不當肢體行為,但他從未性騷擾任何人,更未曾有「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的行為,相關言論已對其名譽造成傷害,因此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羅廷瑋另提到,另外一起案件亦與去年罷免連署期間的政治言論有關,當時一名在社群平台擁有一定追蹤數的咖啡店業者在臉書發文,籲民眾投下同意罷免票,並同樣提及相關事件,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貼文屬於選舉與公共議題討論脈絡下的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度的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一審未支持其請求,目前案件仍可上訴。

羅廷瑋指出,兩起案件在言論內容、發表情境以及社會脈絡上皆有所不同,因此法院作出不同的法律判斷。然而,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散布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若將特定不當行為直接加諸於他人身上,甚至造成社會大眾誤解,不僅可能傷害個人名譽,也會讓公共討論偏離事實基礎。

羅廷瑋說,近年社群媒體已成為公共討論的重要平台,資訊傳播速度極快,許多言論也容易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傳與擴散。身為民意代表,他理解公眾人物需要承受更高程度的社會監督與評論,也願意以開放態度面對社會各界的批評與檢視。

然而,針對部分網友將相關案件形容為「法院認證的下體罪犯」,羅廷瑋認為,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讓不同意見能夠被充分討論,但公共討論仍應建立在事實與責任之上。言論自由不應被無限上綱,更不應建立在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之上,也呼籲外界在討論相關事件時回到事實本身,避免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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