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妳開也照罰!借車給友人嚴重超速 慘遭吊扣車牌6個月
國道超速不只駕駛要罰,車主也得一起扛?一名女車主將愛車借給人駕駛,結果對方在國道狂飆時速133公里,遭警方測速舉發,駕駛本人挨罰確定後,車主另被吊扣車牌6個月。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並非違規行為人,處分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判決指出,女子小璦(均化名)為一輛小客車登記車主,某日下午3時許,該車由訴男子阿駿駕駛,行經國道3號南向13.7公里處,該路段速限為90公里,警方以移動式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高達133公里,超速達43公里,構成嚴重超速違規。
警方事後依科學儀器採證資料逕行舉發,並查明測速取締標誌設置位置,距離違規地點約490公尺,符合高速公路測速取締規定。阿駿因駕車超速40公里以上,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裁罰,並經法院判決與裁定確定在案。
然而,事件並未就此落幕。交通事件裁決處另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認定違規車輛須併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將處分對象指向登記車主小璦。小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法條明文處罰對象為「汽機車駕駛人」,並非汽車所有人,主管機關卻對車主吊扣車牌,已屬違法擴張解釋。
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並未限制「汽車所有人」與「違規駕駛人」須為同一人,該規定係採取併罰設計,其立法目的在於要求車主善盡管理責任,避免放任車輛供他人恣意使用,增加道路交通風險。
法官認為,車主對於其所有車輛,具有使用、管理與管領的實質控制權限,依法負有監督使用者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是否遵守交通規範的公法上義務。若駕駛人發生重大違規,車主即被推定具有過失,除非能舉證證明自己已善盡監督責任,否則仍須負行政責任。
本案中,小璦雖否認自身涉入超速行為,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在借車時已對駕駛人之行車安全進行合理監督或防範措施,依法應負推定過失責任法院因此認定,裁決處依規定吊扣車牌6個月,並無違法或不當,判決駁回小璦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