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聽音樂未禮讓救護車還擦撞 挨罰3600吊銷駕照不服提告敗訴
陳姓男子開車未禮讓救護車,還與救護車發生碰撞,台南市交通局開罰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陳不服提告主張因播放音樂,未聽到鳴笛聲,確實不知道救護車要通過,不是惡意阻擋。法院認定即使陳卻未發現有救護車,亦有應注意未注意過失責任,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4月2日上午10時許,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勝利十一路與莊敬七街口,因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違規,還與救護車發生碰撞,警方舉發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罰3600元、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案發前因緊閉車窗播放音樂,未聽到救護車鳴笛,且當時左側車道持續有車輛往來通行,遮蔽他在駕駛座的視線;等窺見救護車已來不及閃避,他沒有阻擋救護車前進惡意,確實不知道救護車要通過,請求撤銷處分。
交通局指出,依陳自己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救護車自始至終均沿路大聲鳴笛,鳴笛聲響明顯清晰,一般駕駛人均可聽聞;陳主張播放音樂未聽聞鳴笛,已有疏失。且陳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應保持隨時可煞停行車速度,卻並未減速,以致未能及時煞停而撞上救護車。
法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陳的行進車道並無任何來車,左側車道僅有若干車輛徐行前進,雙向車道均屬正常用路情況,並無特殊足以影響視線情形;救護車出現於畫面時,可清楚聽聞大聲鳴笛,且開啟車頂警示燈光,靠近碰撞路口時,救護車已出現在陳的車輛左方邊緣。
法院指出,陳持續前進接近前方無號誌交叉路口,並未出現顯著減速行駛以保持隨時可煞停狀態駕駛動向,以致瞬間反應不及,與救護車發生碰撞,其駕駛行為顯有疏失,構成遇有救護車警號而不避讓違規,堪以認定。
法院認為,陳主張因播放音樂而未聽聞鳴笛,但陳為考領合格駕照駕駛人,駕駛過程應小心謹慎,負有隨時保持煞停減速及密切注意前方車況,以確保行車安全之注意義務;陳未降低車內音樂音量,亦未減速慢行,應負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
法院審酌,陳聞救護車之警號而不立即避讓,違規明確,交通局原處分核無違誤,陳所辯均乏所據,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