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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逮補委內瑞拉總統背後的國際法探討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01月08日10:31 • 發布於 01月08日10:31

美國逮補委內瑞拉總統背後的國際法探討

2026年新一年過沒多久,1月3日凌晨就發一件震撼全世界的事件,美國襲擊委內瑞拉首都卡拉卡斯並逮捕委內瑞拉總統尼可拉斯馬杜羅(Nicolás Maduro)及其夫人回美國。

美國總統川普聲稱馬杜羅涉犯進行毒品私及相關罪行,認為是毒品恐怖主義,並將馬杜羅送往紐約法院進行審理。

此事件爆發後,引起各界的討論,新聞上報導許多委內瑞拉人民欣喜表示,破壞人權的領導人下台了、也有驚嘆美國軍事的實力、當然也免不了許多評論直指美國行為違反國際法。

因此,從國際法角度可以如何探討美國此次逮捕委內瑞拉總統的行為呢?

什麼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過去,發動戰爭是主權國家的權力,也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所接受的爭端解決手段。

不過經歷過二次世界大戰慘透的後果,國際法全面禁止使用武力(use of force)及戰爭行為,而重新建構國際社會秩序的《聯合國憲章》在第2條第4項就明文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此立法目的是呼應《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項:「本組織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基於國家平等及每個國家主權尊重,任何國家不能侵犯其他國家,以追求國際和平。

「禁止使用武力」是原則,而聯合國憲章明文了兩個使用武力的例外:(1)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授權;或(1)《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自衛權(self-defense)。

前者部分,為了有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所成立的「國際聯盟」,面對會員違反國際法卻沒有制止的能力,聯合國成立了專門負責國際社會安全的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可以對危害國際安全的國家發動包括經濟或武力的制裁。

不過安理會是高度政治操作的場域,有五大常務理事國(美、英、法、中、俄)具有反決權,特別美國和中國、俄羅斯在立場上對立,因此面對高度爭議議題要達成共識不容易。(歷史上聯合國發動的武力制裁僅有韓戰及第一次波斯灣戰爭)本次美國襲擊委內瑞拉並沒有安理會授權。

至於自衛權,《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不過,即便美國主張馬杜羅政府是毒品恐怖主義,與一般認知到達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imminent threat )」武力攻擊(armed attack),而必須予以武力反擊,恐怕仍有差距。

如果美國的行動只是「逮補」,是否會有問題呢?

美國此次是發動快閃的「斬首」行動,直接把委內瑞拉總統逮補,並表示將送回美國進行審判,除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爭議,美國是否在委內瑞拉能夠行使「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呢?(或所謂的「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

管轄權分為三種: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執行管轄權

國際法允許對境外犯罪行為行使一定程度的立法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制定國內法律的權力,例如為了打詐而我國刑法第5條對海外的加重詐欺進行處罰;不過即便有國內法規定,如何對境外的違法者進行處罰,就會是執行管轄權的問題。

而任何國家未經他國同意,就不得在他國領土上執行管轄權。這也是前述國家平等原則的尊重,如果違反,就是侵犯他國的主權。

納粹執行猶太種族滅絕計畫的主要負責人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在二戰後逃亡到阿根廷躲藏,1960年,以色列未經阿根廷政府同意,派特工到阿根廷境內將阿道夫綁架回以色列進行審判(也是漢納鄂蘭著作《平凡的邪惡》討論的事件)。

此事件聯合國安理會通過138號決議認為以色列侵犯了阿根廷主權,並要求以色列政府遵依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規則對阿根廷作適當之賠償(不過以色列事後並未賠償,並將艾希曼判處絞刑。

近期許多媒體針對美國襲擊委內瑞拉,常提及1989年美國在巴拿馬抓捕曼努埃爾·諾列加將軍並將其帶回美國,以審判其走私毒品和其他指控。而此事件遭受聯合國大會通過44/240決議予以譴責美國違反國際法。

因此,即便行為人犯了滔天大罪(例如種族屠殺),在國際法下一國還是無法僭越他國的主權進入他國執法。

如果逮補行為是違法的,美國國內法院還能夠審理嗎?

此部分討論一下美國國內法。在美國法下有著「克爾-弗里斯比原則(The Ker-Frisbie doctrine)」,指即使刑事被告被非法帶入美國(例如透過綁架或違反引渡條約),法院還是能夠對被告進行審判(除非涉及酷刑)。

1992年美國最高法院再次承認此原則。

在「美國訴阿爾瓦雷斯-馬查因案」(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 504 U.S. 655 (1992))中,墨西哥被告涉犯對美國公民綁架、酷刑和謀殺,被美國緝毒局從墨西哥境內綁架並帶到美國,就此墨西哥政府質疑此類綁架會削弱引渡條約的功能,不過美國最高法院仍否定這樣的主張。

若馬杜羅真的有涉及毒品走私,是否可以主張豁免呢?

國際社會強調國家平等,因此沒有一個國家可對另一國主張管轄權,所以國家不能對另一國的「代表」,如國家元首、外交代表,行使主權行為。這也就是所謂的「豁免」。豁免是長達幾百年來,普遍的國際法原則。

實踐上,國際法院著名的2002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訴比利時逮捕令案就是豁免的表現。2000年,比利時對時任剛果民主共和國外交部長阿卜杜拉耶·努瓦指控其在剛果國內的戰爭罪行,而發出國際逮捕令。

剛果則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比利時侵犯了主權和外交部長的外交豁免權。國際法院認為現任外交部長在國際法下享有豁免權,即使涉及國際罪行,比利時對他逮捕或起訴。

不過此豁免應是存在國與國之間,如果是國際組織或特別條約,如國際刑事法院,就仍有可能對某國的高階領導人進行通緝、審判及處罰。

假若馬杜羅真的涉及毒品問題,在他仍是委內瑞拉現任總統身份,對美國依舊有豁免權。

如果不承認馬杜羅的總統合法性呢?

也有不少論者指出,馬杜羅在2024年國內總統選舉涉及選舉舞弊,因此連任不具民主正當性,甚至許多國家不承認委內瑞拉此次選舉結果。但此至多可能涉及到政府承認問題。

或許可以參考1923年的蒂諾科仲裁案(The 1923 Tinoco Arbitration)。

蒂諾科於1917年在哥斯大黎加奪取政權,以事實上的政府形式統治(但未被英國等一些國家承認),並於1919年被推翻,繼任政府透過宣布蒂諾科在任期間與外國簽訂的合約無效。英國則主張哥斯大黎加新政府必須履行前政府的契約。

因此二國將本案交給美國前總統塔夫脫進行仲裁。仲裁結果認為,一個政府即使未被他國承認,還是可以透過有效的事實上的行政管理對其所在國產生約束力,新政府就有繼承義務。因此支持英國的請求。

依上述案件的意旨,假使美國不承認馬杜羅政府的合法性,但馬杜羅確實是實際控制委內瑞拉土的政府(De Facto Government),美國應仍重視馬杜羅及委內瑞拉在國際法下的權利。

如果美國真的違反國際法,證明國際法不重要?

針對這次行為,有論者再以國際人道法、人權法、佔領等面向探討美國的行為;也不少論者表示,本件是否會開設前例,等同未來讓他國可以比照此形式行使「斬首行動」;而國內論者也因此否定國際法的重要性,認為國際場域仍是看拳頭大小決定音量。

不過一國的行為不代表就可作為他國合法的前例,在沒有「法之確信」下、甚至也不算是國家實踐,不會理所當然成為習慣。

而美國的行為後,國際社會對美國的譴責或批判,不論是媒體、評論者或是其他國家,也均是以國際法作為依據,均顯示國際法仍是各國衡量價值的標準;即便是美國發動此次行動,美國還是在在強調馬杜羅的非法行為,以正當化此次行動,若認為美國違反國際法,是否仍是「違法但正當(Illegal but Legitimate)」(常見於人道干涉)。

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中國還台軍演,也均是強調自己師出有名。看來國際社會不是只看「絕對的力量」這麼魯莽的直白。

國際法確實存在強制力的極限,但同樣的困境也存在於國內法秩序,以台灣近日憲政困境,執政黨與反對黨均指控他方違憲,我們似乎也不會反射性的下「國內法完全沒用」這樣結論;國際法即是如此,多數的國際規範均是被國際社會遵守的,實在無法因為特例的事件發生,就全盤否定國際法的重要性。

反倒扎實的國際法基礎,佐對國際現實及動向的精確掌握,或許是台灣面對強權之間應該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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