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正《政府採購法》 提升採購及公共工程品質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5)日指出,透過此次公告修正《政府採購法》,推出「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等修正重點,期政府採購整體環境可以更公開透明、更有實質競爭效果,改善劣幣驅逐良幣,讓惡質廠商停權隔離更久,促使好的廠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提升採購及公共工程品質。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工程會主委陳金德、交通部、國防部、法務部、司法院、勞動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題報告「公告修正『政府採購法』,以求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杜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並備詢。陳金德表示,此次公告修正《政府採購法》,包括「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等修正重點。
在「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方面,陳金德指出,「即早公開採購資訊,同時刪除第1次公開招標開標家數限制」,主要在於現在資訊公開,有多元管道可即時取得標案資訊,所有公開招標案件,須公開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一定期間,且電子領標率達99.65%以上,有意圍標的廠商幾無圍標可能,要求最少3家廠商投標才得開標的背景已不存在,反而影響採購效率。因此,此次修法採行及早公開採購計畫,並將於修法後擴大公開閱覽範圍及延長等標期等措施,更可促進廠商間的公平競爭。
另一重點則是「提高小額採購金額的上限門檻金額」,為利於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因應物價變動及整體政策考量,就小額採購的金額得予彈性調整,因此刪除第47條第3項10分之1的限制,以利機動調整小額採購金額,提升機關採購效率。
其次,在「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方面,陳金德說,此次公告修法,期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效力剛性化,使其對機關具拘束力,避免不公平條款衍生爭議,及影響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且透過縮短估驗週期時間,增加估驗次數,以減輕廠商代墊資金壓力,並保障公共工程各級廠商權益。
此外,在「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方面,陳金德表示,兩項修正重點則是,「停權效力擴及於相同代表人的其他廠商或新設廠商」,來強化防堵惡質廠商,同時,增訂不良廠商重複違規的停權期間合併計算,以解決舊法制度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