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校園攻擊案二審 行凶少年改判12年、少女11年
112年的新北校園命案震驚社會,少年少女遭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判少年9年、少女8年徒刑。二審高院今天表示,依醫療機構出具調查報告可認量刑因子變更,考量檢辯及被害家屬意見及保護少年健全發展等,加重判行凶少年12年、少女11年徒刑。
對此,死者父母說,「台灣司法已死」,少事法保護壞人,兩人經法官引導才道歉,非真心悔改,無法接受。死者的父母不滿刑度過低,未達預期30年徒刑,庭內哭訴抗議,庭外都聽得到。
台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死者父母已在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請國賠,究責失職人員。教育局今天表示,已完成文件形式審查受理,將提報國賠審議。
民國112年12月25日,新北某國中女學生疑趁中午休息時間,到別班找人聊天,卻遭那一班的男學生要求離開。女學生隨後找她認識的男同學去理論,結果這名男同學持彈簧刀刺死男學生。
一審少年法庭依認定少年與少女共同犯殺人罪,依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規定減刑後,判處少年有期徒刑9年、少女8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審理期間不公開審理,並送請醫療機構進行相關調查,日前辯論終結,今天不公開宣判。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被告兩人原本提起全部上訴,後來改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因此高院合議庭審判範圍僅為量刑是否妥適。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兩人犯行事證明確,依據醫療機構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的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原審並未考量這部分,已影響量刑因子而有重新審酌必要,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而被告兩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則無理由。
二審合議庭綜合考量被告兩人行為,兩人答辯、辯護人主張,以及檢察官、被害人家屬等人意見,以及促進兩人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健全發展可能為核心制度目的,加重判少年12年徒刑、少女1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不公開宣判,死者父母在法庭裡情緒激動表示「為什麼判那麼低?」、「我們小孩的命都沒了、誰來幫我們的小孩回復生命?談什麼修復?要修復什麼?」,他們走出法庭時,痛哭失聲,心情稍穩定後,在新北市議員石一佑陪同於法院前接受媒體聯訪。
死者父親哭著說「台灣司法已死」,對今天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壞人,被害者通通沒被保護到,講難聽一點,此法對他打悶棍,還要叫他不准出聲,現在他被罰也沒關係,因為少年、少女是大搖大擺地走進來,原本沒道歉過,經法官引導下才跟他道歉,非真心悔改。
死者父親提到,原本預期刑度是30年,結果就只判12年、11年,法院說需要再久一點的時間教化,但久一點也12年,估計服刑三分之一,也就是4年即可假釋,出監時還不到18歲,可以繼續殺人又獲少事法保護。
死者父親說,案發當天,對方在警察局恐嚇祕密證人稱「等我出去你就知道」,如今「我現在也要擔心了,等他出來我就知道」;而且法院民事庭把他的個資等,完全沒有遮蔽的給殺人犯知道?怒斥為何少事法保護對方,然後自己什麼都不能看?
死者母親表示,一個好好活潑健康的生命,卻變成腫脹的遺體,還經過解剖,凶手卻在法庭一路這樣子欺辱他們,談什麼修復式司法,「怎麼把我孩子的生命修復回來?」
石一佑說,司法判決、少事法認為少年、少女還有機會,但加害者心中沒有悔意,死者父母才會這麼生氣、憤恨不平,這是司法改革或修法應正視的問題,少事法保護改過向善的孩子,還是保護逃避規範、永遠不認錯、躲在保護傘底下的孩子?
另外,死者父母已在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請國賠,究責失職人員。新北市教育局表示,已完成文件形式審查受理,將提報國賠審議。
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教育局告訴中央社記者,被害人家屬已經於今年11月14日向教育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屬民眾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教育局予以尊重。
教育局說,目前已完成文件形式審查並予受理。依程序提報教育局國家賠償處理小組,綜合事件事實、證據及適用法規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賠償要件;審理後,後續依審議結論及相關法令,呈報新北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
教育局表示,家屬申請國家賠償的主張為,學校對於偏差行為學生,依法負有落實三級輔導及校園安全預防作為之責,請求人認為,校方人員未善盡相關職責,涉有公務人員怠於執行職務情形,致學生遭受重大損害,依國賠法提出請求。
教育局說,家屬向教育局及學校請求賠償,是依司法判決賠償金額範圍提出。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