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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消防員為什麼必須「限制身高」?大法官連珠炮提問差點KO消防署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1月16日16:36 • 發布於 2024年01月16日15:39 • 侯柏青
消防署長蕭煥章表示,執行雙節梯或掛梯救援等滅火作業時,太矮的人不好操作。翻攝司法院網站

女子陳韻宣考上消防員卻差1.1公分遭退訓,一路打官司打到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激辯警消為何限制男性身高門檻165公分、女性160公分,原住民卻下修為男性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消防署堅稱,消防員得使用大型機具、掛梯救援及搜救搬運等任務,身高限制可降低殉職風險。大法官瘋狂提問是否涉及歧視?又質疑出勤傷亡真的是身高害的嗎?消防器材能否配合身高訂做?身高比體能狀況重要嗎?一連串重磅問題幾乎問倒官員。

憲法法庭今傳喚聲請人陳韻宣及委任律師鄭猷耀、林裕展;關係機關代表則請來內政部消防署長蕭煥章、考選部主任秘書董鴻宗及專門委員翁文彬,另邀請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吳秦雯、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范秀羽發表意見;鑑定機關則為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委員浦忠成代表出席。大法官蔡宗珍曾任考選部長自行迴避。

警消身高限制案的釋憲聲請人陳韻宣。侯柏青攝

聲請人主張,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未達160公分,無法選擇警消等公職,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且限制身高是一種歧視,用身高、族群(原住民)及性別做成差別待遇,導致非原住民女性不符合標準的比例遠高於非原住民男性,讓非原住民女性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這種身高標準欠缺實證依據,規定已經違憲。

消防署:限制消防員身高是為了救災需求

用人機關、消防署長蕭煥章今天挑大樑,他堅稱身高限制合憲,且符合重大公益,他主張,消防員都是打團體戰,每個消防員都必須輪值各項勤務,不能因為個人因素而特定勤務內容,限制身高是為了救災需求,避免殉職風險。

他舉例說,消防員若過矮,進行打火任務時可能不易操作架設雙節梯或掛梯等任務,更可能跌落受傷。他也說,依台灣消防車的規格,消防水帶置放高度約190公分,他秀出158公分的女消防員拿取的模擬圖,表明「不太方便」,據此主張消防員不應取消身高限制。

他也透露,目前全國消防員有15961人,具原住民身分有275人,僅佔1.72%,其中男性身高在158到165公分之間的為16人,女性身高在155到160公分的僅有10人,佔全國比例只有0.16%,幾乎是微乎其微。

考選部則主張,警消身高項目與標準及複檢規定都是基於「考用配合」原則,且符合重大公益目的而訂定,符合法律授權原則,考選部主張,以原住民身分做分類標準,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進而維護他們應考試服公職的優惠規定,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陳韻宣的代理人、律師鄭猷耀協助她爭取權益。翻攝司法院網站

學者專家、人權會出具意見多偏向「違憲」

不過,副教授吳秦雯則認為,關係機關沒有提出科學資料及充分說明身高限制的標準,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性。

副教授范秀羽進一步提出,以固定身高限制作為錄取與否的門檻,恐淪為性別篩選的替代品而構成差別待遇「直接歧視」,且考量國民身高以後,制定非原住民錄取的身高標準,結果竟造成男性低於平均值7公分,女性卻高於平均值0.5公分,儼然過度排除女性而形成差別影響的「間接歧視」。她認為,關係機關無法提供實證資料,佐證身高限制與消防任務間的關聯性與必要性,逕自延續過往法律規範歧視,造成警消人員性別懸殊的人數落差,導致警消工作環境不利於女性參與的惡性循環。

人權會則抨擊,禁止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擔任消防員,是限制人民自由選擇工作謀生的權利,關係機關沒有提出合理的科學驗證依據,欠缺合理客觀的理由佐證差別待遇規定,已經過度限制人民平等取得工作的權利,違反《憲法》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6名大法官追問身高標準和消防勤務的關係

有意思的是,大法官今天詢問狀況非常火熱,包括謝銘洋、詹森林、陳忠五、黃昭元、楊惠欽和尤伯祥都連珠炮似地詢問,包括,《憲法》第18條應考試權及服公職權利該如何區別?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的區別實益和審查標準是什麼?規定的身高限制到底是用國民平均身高還是用消防勤務內容為基礎?

有大法官問到,如果以國民平均身高為篩選消防員的基礎,依照統計資料,女性不符合的比例遠高於男性,難道是認為男性比較適合當消防員嗎?更有趣的是,如果非原住民男性的身高限制低於男性平均身高,那非原住民女性的身高限制為何要高於女性平均身高?

大法官們問到,如果單純以消防勤務內容作基礎,為什麼非原住民、原住民的身高限制不一樣?如果容許155公分的原住民女性報考,這種身高標準是不是也是消防勤務容許的範圍?

更有大法官質疑,消防人員執行勤務時產生的傷亡,是因為身高因素造成的嗎?在某些情況下,身高矮的人會不會反而具有救災優勢?此外,如果是已經正式任職的消防員,隨著年紀或生理因素而「身高縮水」導致不符合標準,屆時會不會影響勤務?有無相關統計?

消防署長蕭煥章拿出模擬圖堅稱,消防車的水帶置放高度約190公分,158公分的女性不方便使用。翻攝司法院網站。

消防署坦承:無法確認傷亡是否出於身高

有大法官直接挑明說,體能測驗是不是比身高限制更能挑到適合的消防員?消防勤務裡也有和救災不一樣的勤務(如消防宣傳、水源調查等),能否讓身高不夠的消防員去做?另有大法官提到,消防器具能不能配合身高訂製?以前消防署曾研議考慮放寬身高限制?當時的考量是什麼?考選部就身高的判斷標準是依用人機關的評估還是其他專業考量?

大法官們的熱烈提問,讓關係機關幾乎難以招架,蕭煥章一再強調,分隊要全體出動,不是分勤務狀況,沒辦法讓特定人單獨執行職務或開車,且消防車輛的高度沒辦法調整,若身高往下調,不知道能否達到救災需求。但他也承認,消防員傷亡的情況,目前無法確定是不是身高造成的,但他堅稱,執行勤務有不確定性,所以才會限制身高。

由於大法官提了一拖拉庫問題,導致開庭時間比預期多了半小時,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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