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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候選人「假經歷」 內政部:有執行窒礙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10月25日00:29 • 發布於 2024年10月25日00:13
內政部說,選務機關逐筆查核候選人經歷,有執行窒礙,應維持現行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的規定為宜。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指出,現行選舉公報僅針對學歷部分有所規定,經歷部分則無任何查核機制,皆由當事人自行撰寫,要求內政部增訂選委會對選舉公報有關候選人經歷查核機制,不過,內政部說,選務機關逐筆查核候選人經歷,有執行窒礙,應維持現行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的規定為宜。

內政部表示,選罷法規定,立委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學歷、經歷合計以150字為限,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候選人學歷、經歷合計以75字為限。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委會職務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內政部說,已召開「選舉公報編製刊登規範檢討座談會」,與會學者皆認為,選務過程有時效性與急迫性,若要仔細查核可能緩不濟急,支持放鬆管制的精神,讓候選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自由填寫,若有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等情事,則當由刑法追究其罪責,且選舉公報為公費補助的一部分,應讓政黨、候選人自主,要求他們負擔責任。

中選會在座談會也表示,選舉公報性質屬政府與候選人公私協力製作公文書,因候選人所填列經歷範圍甚廣,尚難規定檢附證明資料樣式,又選務時程有限,難以逐一審查其真偽,應賦予候選人及政黨對其提供資料真實性應負責義務,如再加增審查機制,恐有實務執行窒礙。

內政部強調,現行選罷法就候選人學經歷資料字數上已有限制,並規定選委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相關規範尚屬明確。選罷法條文研修過程,針對候選人刊載於選舉公報個人資料均朝開放由當事人自負其責方向修法,基於選舉實務運作順遂考量,要求選務機關逐筆查核候選人經歷,有執行窒礙,初以維持現行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之機制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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