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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服務處黃姓主任遭到羈押 台南地院說明:有串證及逃亡之虞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8月22日12:23 • 發布於 2024年08月22日12:16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總統賴清德的嫡系子弟兵、台南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因涉嫌詐領助理費,昨(21)日遭檢調搜索國會辦公室、以及永康服務處,引發外界譁然。經一夜偵訊後,林宜瑾最終以100萬台幣交保、服務處黃姓主任則遭到聲押。稍早,台南地方法院再發新聞稿表示,根據黃姓主任涉嫌犯案的情況,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甚高,因此決定羈押。

台南地院表示,黃姓主任犯罪嫌疑重大。新聞稿指出,黃姓被告之犯行,已經有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上述罪嫌均嫌疑重大。

至於羈押原因,台南地院指出,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成為羈押原因。另外,由於被告所述,需與相關共犯或證人對質詰問,才能釐清案情、且相關共犯涉案及分工情節仍待調查,因此也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也是決定羈押之原因。

台南地院續指,根據被告所為,較難認定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另外,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如果不羈押被告,恐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因此,法院判定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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