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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給時間搬家…租約一到可趕走房客?房仲曝「到期前X月」再找房最適合

好房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10日01:27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7日07:43 • 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好的租屋物件難尋,若不想續約、欲更換住所的民眾,多半都會在租約到期前的幾個月開始找房。不過資深房仲就表示,房客可選在租約到期前的1到1.5個月再出來看屋即可,並曝光其理由。

竹北房仲林品揚在臉書粉專撰文說明,租約到期前的1到1.5個月,前2個禮拜可快速看一下目前市場房源,修正與釐清自己的需求,也讓自己心裡有個底;而最後的2個禮拜,可則開始對相中的物件進行洽談與協調搬家相關事宜。

林品揚建議,房客可選在租約到期前的1到1.5個月再出來看屋即可。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林品揚指出,一般來說,房東都會給個「免租金搬遷期」,常規上免租金搬遷期大約7~10天。若房客想將免租金搬遷期的時間延長,也不是不行,只是這樣一來就會形成「太早出來看屋,並且太晚(等現住處租約快到期)才讓房東開始起算租金」。

此時,房東可能會認為還有一段時間,因此想再多掛租1到2個月,看看還有沒有機會租給其他的房客;若過了1到2個月房子都還沒租掉,「那就是緣份租給你囉!」

林品揚也提到例外的狀況,除非房客開出的租金條件夠漂亮,或是一口氣簽長約,才有辦法談到較長的免租金搬遷期。

事實上,法律並無規範房東需給房客「搬家緩衝期」,不過仍可試著跟房東商量搬家的期限。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曾表示,房東、房客一方想解除租賃關係,通常以繳付房租的期程為依據,若是每月結算房租,則欲終止契約也要提前1個月告知,才能讓對方能有找屋、搬家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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