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男友上酒店!台中「超悍小三」潑硫酸 蹲8年8月牢
台中市一名邱姓女子同居謝姓人夫,發現男友常常上酒店,一怒之下,邱女買了一罐硫酸,埋伏在停車場,朝男友潑下去,導致男友身體和面部遭強酸腐蝕,痛苦不已,經送醫治療後,還是在身上留下無可抹去的傷疤。此案件經法官審理後,經二審審結,法官認為邱女涉犯家暴重傷害罪,判處8年8個月有期徒刑。
邱女從事殯葬業,和已婚人夫謝男同居,因雙方到後來感情不睦,邱女不爽男友上酒店夜夜笙歌,於111年3月30日,邱女在一氣之下買了硫酸,到停車場埋伏男友,等他從計程車下來後,朝他的身體和臉潑硫酸,導致男子雙眼、顏面、頭頸、前後軀幹、雙上肢及左下肢三至四度化學性灼傷,佔體表面積29%,造成容貌等身體重大難治的傷疤。
事後邱女否認有重傷害的行為,還辯稱,當天她回去搬東西,發現男友喝醉,想要扶他上樓,他抓住她,並問她要幹什麼?邱女想要掙脫,因此從包包隨手拿出硫酸瓶要去敲他的手,結果裡面的液體就潑灑出來,她嚇壞趕緊趁亂跑走,並稱自己有先試過硫酸,在自己身上出現紅紅的,她不知道會產生這麼大的傷害。
邱女強調沒有故意傷害,否則不會回到現場與醫護人員一起幫忙清理男友傷口,更不會開車陪同送醫。邱女的律師說,邱女持有硫酸是因為殯葬工作購買的卸除液,她不清楚液體內含強酸成分,否則在攻擊時會戴手套或穿風衣防護,很顯然她自己也沒有做防護,所以手也已受傷。
邱女的律師也說,男子的傷勢在左前正面及左後背面,均集中於左半邊且有對稱性,從頭頂1次淋灑所造成,並無2次潑灑行為,如果邱女有重傷害的故意,不會選擇在公共場所犯案。
法院一審判決時,依家暴重傷害罪,判處邱女8年8月有期徒刑,且民事賠償為1457萬元,邱女不服結果,上訴二審,二審法官認為,邱女未和男子達成和解,且犯案手段兇殘,惡性重大,又否認犯行、狡辯,維持一審判刑8年8個月,駁回邱女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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