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學院15年前爆採購弊案 中校退伍前也收賄26萬
中山科學院15年前爆發採購弊案,負責飛機射控冷卻系統採購的第五研究所,涉以設定特殊規格、限定特殊材料等,掩護特定廠商得標並收賄,台灣高等法院今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退役中校張吉本、採購案承辦人楊璨璵、曾双銘、王漢能等人各2年至5年2月不等徒刑,其中王獲緩刑。
本案因審理時間逾8年,皆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
楊璨璵於1977年至2011年間為中科院聘用技正,在經手的標案中與蔡在演、林正中等廠商勾結,洩漏標案規格、價格或主導參標廠商等由廠商間協議配合以求楊指定的廠商得標,楊在驗收時護航;待中科院撥款,廠商再交付賄款給楊,楊璨璵共取得185萬9298元賄款;楊璨璵另外偷盜中科院濾波片、冷指管等料件轉售,獲利64萬6067元。高院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楊5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竊盜罪處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曾双銘原為中科院雇用技術員,2005年間執行「雷射光窗」計畫,採購KOVAR(鎳鈷鐵合金)料件,卻跳過採購程序先讓廠商蔡在演製作交貨;為掩人耳目,以辦理採購案,包裝包含蔡在演先行交貨的料件及其他料件的採購,等到蔡得標後,再用蔡先行交貨的中古品,及中科院的庫存品,交由蔡提交充當新品,曾双銘於驗收時護航。事成後,蔡扣除實際製造部分料件的成本後,允諾將20萬餘元標案款供曾双銘支用,曾以此方式請蔡支付實驗室所需的投影機等設備費用,共計13萬2080元。
高院認為曾双銘與廠商勾結,違背職務,收受的錢財即便花在公務設備上,仍違反中科院不法賄賂規定,判他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不法所得。
王漢能原是中科院雇用技術員,在標案中同樣與廠商蔡在演勾結,總共收受57萬3千元賄款。王在高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罪,並繳回不法所得,高院判他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15萬。
而中校張吉本在2006年退伍前經手2標案,卻和廠商楊嘉玲勾結,收取26萬賄款。桃園地院審理時,張吉本辯稱這些錢是「貨款」,但一審未採信,判他4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高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他上訴。
檢察官也對一審判決無罪的事實提上訴,被告包含楊璨璵、蔡在演、蘇錦鏞、林正中、楊嘉玲、張吉本、周銘華、伍員鵬、黃信二、王漢能,但高院認為檢方上訴無理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