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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後配偶權不存在?婦團驚:怎麼保障婚姻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27日08:34 • 發布於 2021年12月27日06:27
1名元配認為丈夫與友人有婚外情,「配偶權」遭侵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通姦已除罪,以「配偶權」不存在,判決元配敗訴。示意圖。(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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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配求償敗訴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一名元配認為丈夫與友人深夜通電話並在外牽手已有婚外情,「配偶權」遭侵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通姦已除罪,以「配偶權」不存在,判決元配敗訴,顛覆了外界印象,也讓婦女團體感到震驚,憂心這一判決會開先例,未來婚姻沒有保障,會提高民眾對婚姻的焦慮跟質疑。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過去認為感情問題用刑法把小三抓去關,對於處理事情無助於事,因此改以民法來保障婚姻裡的約束關係,避免配偶權受到侵害。

但這次法官的判決令她感到擔憂,「如果連民法都無法處理配偶權受到侵害,婚姻沒有保障,民眾可能會對婚姻產生很大的焦慮跟質疑」。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郭怡青表示,近來法律圈一直在討論什麼叫「配偶權」,因為台灣法律裡面沒有配偶權,但婚姻是雙方基於契約承諾成立家庭,應有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權利,至於「維護家庭的圓滿和樂要叫什麼權」,目前法律上仍沒有定論。

至於小三該不該賠償?郭怡青認為,破壞婚姻契約的人是原告的配偶,當初雙方基於契約承諾成立家庭,後來一方打破約定,原告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可以比照債權債務不履行的狀況」,但法源依據仍待研究。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認為通姦已除罪,所以沒有配偶權,但郭怡青不贊成這一說法,她指出,通姦在法律用語上,姦指的是交合,因此沒有處罰交合的行為,但不代表配偶就沒有權利、受到的損害也不用賠償,「因為通姦除罪就判元配敗訴,有點太武斷」,她認為元配應可上訴請求賠償。

王玥好也說,為了讓配偶權有更實質的依據,婦女團體會再好好檢視相關法律,不排除呼籲後續的修法。

一名元配認為丈夫與友人有婚外情,「配偶權」遭侵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通姦已除罪,以「配偶權」不存在,判決元配敗訴。(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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