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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如辱公務員「垃圾老油條」逆風脫罪! 大法官認「侮辱職務」違憲理由曝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5月24日12:46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4日12:30 • 侯柏青
憲法法庭宣示侮辱公務員及侮辱職務罪判決。侯柏青攝

《刑法》規定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可處1年以下徒刑,在關西機場事件中找網軍辱我駐大阪代表處「垃圾老油條」的「卡神」楊蕙如因此被判5月定讞,她和法官們不約而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將條文一拆為二,「侮辱公務員罪」部分雖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另建議修法讓機關可以獨立提告保障公務員;「侮辱職務罪」部分則違憲,楊蕙如將死案翻盤成功,全案發回高院重審後將獲判無罪。

我國的侮辱公署已除罪,但《刑法》第140條仍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今天將法條拆分為前、後段,宣告前段的侮辱公務員罪必須符合3大要件,即「當場」、「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及「足以影響執行公務」的情形才合憲;後段的侮辱職務罪則被認定牴觸言論自由,自判決宣告即日起失效。

「卡神」楊蕙如官司成功翻案,她今天表示尊重。侯柏青攝

翻案成功,楊蕙如:尊重VS法務部:加強個案論述

打贏憲法訴訟成功翻案,楊蕙如卻顯得態度保留,她今天為了背信案到台北地院出庭時告訴記者,「我對憲法法庭的結果都尊重,但是我自己期待自己之後能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法務部則表示,已在言詞辯論時堅定表達《刑法》是為了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權益,但憲法法庭仍認為應限縮至「足以影響公務員職務」,法務部將責成檢察官在個案強化構成要件論述;違憲部分將修法,經清查,目前沒有因為「侮辱職務罪」須立即釋放的被告或受刑人,後續將修法符合判決意旨。

國家該容忍人民表達,不應恣意刑罰壓制

至於憲法法庭為何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第11條規定,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因此,人民對於國家法令、政策意見、公共討論、政府權力行使的監督批評、或對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表現評價及反應等,都具有形成公意、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等重要功能,應該受到《憲法》高度保障。

此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保障人民對國家權力的異議、反對,不只是有保障人民對國家的順從、支持。

憲法法庭認為,為了貫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精神及原則,國家對於涉及公共事務言論的內容及觀點,原本就應該盡可能保持中立,容許各言論內容或觀點在言論市場中相互論辯、競爭對抗,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對於人民表達意見的語言運用及情緒表達,都應該給予大限度的容忍,不應逕自動用刑罰直接壓制異議或反對言論。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新宣處長陳婷玉,舉行侮辱公務員及侮辱職務釋憲說明記者會。侯柏青攝

侮辱公務員「中度審查」、侮辱職務「嚴格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這項條文的前段是處罰人民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的「當場」侮辱,後段是人民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公然侮辱,這罪雖然都以「侮辱」為核心,但構成要件不一樣,因此,對「侮辱公務員罪」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侮辱職務罪」則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根據立法沿革,該條文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公職威嚴」、「公務員名譽」及「公務執行」。公務員的名譽屬於「個人法益」,公職威嚴及公務執行部分則是「國家法益」。

憲法法庭表示,所謂「公職威嚴」,指的是公務員身分或公職本身不受挑戰或質疑的威嚴,但保護的法益實在太過抽象及空泛,顯然是過去所謂「官尊民卑」、「保障官威」的陳舊思維,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追求的目的相衝突,因此牴觸《憲法》。

至於「公務執行」的部分則相形重要,因為人民若當場侮辱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縱使沒有減損公務員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仍舊會破壞公務員與人民間的和諧關係,也會對公務員產生精神壓力,導致公務員心有顧慮或心有怨懟,不願意或延遲採取適當方法執行公務,屆時將妨害執行公務及人民權益,為了保障公務員的立法目的正當,並未牴觸《憲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曾拿「卡神」楊蕙如的案件,盼憲法法庭勿宣告侮辱公務員違憲。翻攝司法院官網

侮辱公務員何時成罪?不停辱罵、制止不聽都算

不過,為了避免「侮辱公務員罪」的涵蓋範圍過廣,憲法法庭認為,必須在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範圍內,立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之上,才會成立犯罪。法院在做個案認定時,不得因為人民發表貶抑性的侮辱言論,就逕自認定人民有妨害公務的故意,國家應適度容忍。

至於什麼情形會成立犯罪?憲法法庭舉例說,人民當場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不一定會干擾公務執行,但明顯干擾公務員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就有可能入罪。在個案上,例如警察執法時,人民不停辱罵,經制止還持續羞辱,這時候就可以認定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假設人民直接對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潑屎尿等穢物,或多數人集體持續辱罵,不需要先制止就可以認定足以影響公務,屆時就可能構成罪名。

憲法法庭進一步表示,假設民眾的辱罵已經損害公務員個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當然可以另外依照《刑法》309條規定的公然侮辱罪提告,不過,衡量該罪名屬於告訴乃論罪,公務員畢竟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國家應該有更積極的保障措施。憲法法庭因此具體建議相關機關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告訴乃論規定,明定公務員若執行職務被侮辱,所屬機關或其長官可以依職權獨立提告。

侮辱職務罪被宣告違憲理由曝光

至於「卡神」楊蕙如涉及的「侮辱職務罪」為什麼會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解釋,「侮辱職務罪」是人民貶抑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屬於批評公權力及行使方式,「對事不對人」,如果採用刑罰手段處罰言論,引發的寒蟬效應將遠遠大於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因此,應該採取嚴格標準審查是否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侮辱職務罪」保障的法益限於「公職威嚴」及「公務執行」,但「公職威嚴」根本不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規範價值理念,因此違憲;「公務執行」則攸關人民權益保障及維護法律秩序,假設人民侮辱職務的行為已經對於公務執行造成「明顯、立即」的妨害,才有合憲的可能性。

而且,「侮辱職務」所處罰的「侮辱」,是對於「職務」本身,並不是針對公務員個人,不涉及事實真偽的意見及評價。據理來說,人民抽象咒罵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縱使使用刻薄粗俗的語言或單純發洩情緒,仍屬於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此時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侮辱職務罪」不論是表面文字或適用的結果,都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據此認定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應該自判決宣示日起失效。

但憲法法庭特別解釋,「侮辱職務罪」雖被宣告違憲失效,但並非全部無效,如果人民將特定公務員列為攻擊或辱罵對象,依然可能另外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或《刑法》公然侮辱罪。公務員個人、其配偶或其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都可以依法提告,不會受到影響。

法務部當庭秀出一張侮辱公務員的髒話連環圖,質疑這種話何以受到《憲法》保障。翻攝司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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