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失控!新竹男持雙刀砍妻頭 法院審結「公訴不受理」
新竹縣一名范姓男子,去(114)年11月9日凌晨酒後失控,竟因生活細故對妻子心生不滿,持兩把鋒利菜刀朝妻子頭部猛砍,造成妻子額頭、頭皮及左手多處撕裂傷。事後范男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不料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范男行為僅構成傷害罪,但因妻子已撤回告訴,最終判決「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范男與阮女為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家庭成員。案發當天凌晨1時許,范男在住處內,因生活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范男在酒意催化下情緒失控,明知頭部為人體要害,竟仍徒手掐住妻子脖子,並分持2把菜刀朝妻子頭部接續砍劈多下。妻子本能以左手阻擋,幸虧其弟妹及時制止並報警,范男才罷手,妻子則緊急送醫,保住一命。
檢方偵辦後認為,范男手段兇殘,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刑法殺人未遂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然而,新竹地院合議庭審理後卻出現轉折。法官認為,雖然范男持刀攻擊,但綜合各項證據,難以認定他有殺人故意。判決理由指出,范男與妻子過往雖有兩次衝突,但均未造成重大傷亡,且本案是酒後偶發事件,非預謀犯案。
更重要的是,法官根據醫院病歷及證人證詞認定,范男並無檢方所指「掐脖子」行為,而是在拉扯中持刀揮動,導致妻子受到額頭3公分、頭皮4公分及左手5公分的開放性傷口。妻子到院時意識清醒,呼吸、脈搏均正常,住院3天且未接受手術,傷勢已痊癒且無後遺症。此外,范男犯後見妻子流血,立即道歉並請妻子報警、叫救護車,還留在現場等候警方,顯見不願釀成更嚴重後果。
綜合上述,法院認定范男主觀上僅有傷害犯意,應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罪。由於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而妻子已具狀撤回告訴,法院因此依法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