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酒駕前科開車未裝酒精鎖罰9萬 他辯就醫情況特殊 法官:可搭計程車
沈姓男子開車違規轉彎收到罰單,警方事後查出沈男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後重新考照,當天開的車未安裝「酒精鎖」,讓他又收到9萬元罰單。沈提出當天就醫狀況特殊等理由,訴請撤銷第2張罰單。法官指出,沈就醫後可搭計程車或公車回家,狀況並不緊急,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沈男曾因酒駕被罰款及吊扣駕照,吊扣期滿且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在2024年3月13日重新考取小型車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核發駕照日起1年內,僅能駕駛配備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 的管制汽車。
沈男2024年10月22日下午5時許,駕駛未配備酒精鎖的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基隆市麥金路與安樂路2段交岔路口時,警員目睹他違規轉彎,當場攔停製單舉發。警方後來接獲監理單位通知,得知沈男駕駛的汽車並未配備酒精鎖,同年11月8日另行製單舉發,監理單位處罰沈男9萬元。
沈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因發生意外,導致右側脛骨穹窿骨折等嚴重傷害,被告發當天因傷處莫名疼痛難耐,妻子開車載他就醫後即趕去公司上班。醫師診治完畢後,他才自行開車回家。
沈男坦承當天因為下雨天色陰暗,才未注意路口禁止迴轉。他有向警員據實告知,當天因病痛就醫,才不得不駕駛未設酒精鎖車輛。警員聽過後僅舉發違規迴轉罰單,就讓他離開現場。警方事後在未向他口頭說明,更未在事發現場的情況下逕行舉發,明顯不符道交條例規定。
沈男說,他在無奈之下駕車,卻收到不依規定駕駛無酒精鎖汽車,實屬過重,應從輕認定。此外他也未因此獲取利益,且因受意外傷害迄今仍在休養,全無工作所得。
沈男表示,他最後一次酒駕時間是2015年3月23日,當時尚未實施酒精鎖規定,新制是否適用他先前所犯酒駕進行處罰有疑慮,他在案發後10年內都安分守己,未再酒駕,何以考照時需遵守新制規定,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指出,依照現行法規,沈男明顯違規,且主觀上有故意,具可非難及可歸責性,裁罰並無違誤。至於沈男主張警員未當場舉發,程序不合法,依道交條例裁處細則規定,警察機關本於職權查證,確認駕駛人違章行為後舉發,監理單位據此作成交通裁決無須撤銷。
法官也找來舉發沈男違規的陳姓警員作證,陳稱因該項違規較為罕見,需回去研究法條,並與同事研究再舉發,所以未當場舉發違規。法官認為,警員事後經監理單位通知,本於職權查證確認無誤後舉發,仍符合裁處細則規定,沈稱舉發不合法不可採信。
沈男主張因病痛就醫,開車情非得已,請求減輕處罰。法官認為,沈男自承當天由妻子先載他到醫院,然後趕去上班。沈男就診完畢,可搭乘計程車或乘坐其它大眾交通工具回家,再由妻子或其它家人把車開回家即可,並無緊急危難情狀存在,主張減輕或免除處罰也不可採,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