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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賣地也要課稅!免稅條件須看1關鍵 小心誤踩紅線遭補稅

好房網

更新於 03月30日10:12 • 發布於 03月31日05:52 • 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企業在操作不動產交易時,稅務認定方式往往是影響課稅結果的關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若營利事業購地後採「借名登記」方式,將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之後再出售並取得利益,該交易性質屬於債權買賣,依法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不適用土地增值免稅規定。近期已有企業因誤解相關規範而遭補稅。

借名登記不等於擁有土地 免稅條件須看所有權

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有企業誤以為,只要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即舊制土地),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出售所得都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是否適用免稅,關鍵仍在於是否具備「土地所有權」。

企業在操作不動產交易時,稅務認定方式往往是影響課稅結果的關鍵。房市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01年與乙公司共同投資購地,但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2023年出售時,甲公司將約2千萬元的出售利益列為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中扣除。

實質為債權交易 須課營所稅與營業稅

經國稅局查核後認定,不動產採登記制度,甲公司並非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其僅對乙公司享有請求返還土地的權利。因此,本案交易並非土地處分,而是將該請求權轉讓,屬於債權交易,依法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最終遭補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企業若因法規限制或其他因素,採借名登記方式持有土地,實際上取得的是未來請求移轉登記的權利,而非土地所有權。當土地出售並取得對價時,本質上即為轉讓此項債權。

因此,企業除須依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收入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納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進行不動產交易前,應釐清產權歸屬與交易性質,避免誤將債權交易視為土地買賣而錯誤申報,進而產生補稅甚至受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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