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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在陽台的內褲「自動」移位 車床工偷竊又掛回遭判刑7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3日11:47 • 發布於 04月13日11:36

彰化縣朱姓男子騎機車路過一處民宅,竟攀爬進入徒手竊取晾曬在陽台衣架上的一件女性內褲,9分鐘後騎車回原地,又爬圍牆入內把內褲掛回衣架後離去。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朱男先前曾犯兩次與這次罪質相當的竊盜罪,去年5月間騎車經過彰化市某民宅,見一樓陽後陽台晾衣物,竟攀爬進入並徒手竊取晾曬在衣架上的1件內褲,得手後騎機離開,9分鐘後騎機車回到原地,再度攀爬進入把內褲掛回衣架後離去,物主發現內褲晾位置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

彰化地院認為,未經物主同意,擅自竹取走晾掛在陽台衣架的內褲,內褲為個人私密的物品,尤以告訴人為女性,被告為男性,男性竊取女性內褲的舉動,已排斥女物主支配狀態,並置於男賊自己實力支配下而以所有權人自居加以使用 、處分,且取走內褲時,竊盜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歸還而受影響。

彰化地院審酌,朱男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陽台,徒手竊取1件內褲,使身為女性的告訴人心理產生不安,行為實屬不該,更應予責難,並考量 在院審時坦承犯行,然未能取得女物主諒解的犯後態度,兼衡犯罪動機、遭竊財物價值等,及自述智識程度、在工廠操作車床、經濟收入、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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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朱姓男子攀爬民宅進入竊取晾曬在衣架上的1件內,9分鐘後再度攀爬進入掛回,被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刑 7月。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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