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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吸金案 主嫌判20年、3警均有罪須入獄服刑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4月24日03:10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4日電)以徐正倫為首的「銀河紅利」、「長征」等集團吸金案,二審判徐男20年徒刑,潘姓、吳姓、黃姓員警2年至2年2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最高法院也將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關於徐正倫的沒收,以及同案被告徐男秘書沈蔓均遭判2年、台北市松山警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遭判3年、徐男助理李慰慈遭判2年6月部分均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二審判決指出,徐正倫擔任長征資本公司(原名銀河紅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鍾龍英(另由檢察官偵查中)為經營澳門氹仔銀河娛樂場公司內的紅利貴賓會之賭場博彩中介人,徐正倫為鍾龍英底下的中介人。

判決指出,徐正倫從民國101年間起,陸續招攬被害人投資紅利貴賓會,表示因紅利貴賓會非常賺錢,倘投資每月可以保證獲取高額紅利,且按月給付,投資期滿則保證領回本金的高報酬優利條件。吸金規模總計達30億元以上。

根據判決,蔡崇文被控貸款給徐正倫獲取暴利,還拉下線找偵查佐潘昇達、黃煇庭及小隊長吳崇雄、李瑞貞夫婦一起借貸給徐男,潘昇達因此吸收資金總計達新台幣2754萬1700元、吳崇雄、李瑞貞因此吸收資金總計達1510萬3500元、黃煇庭因此吸收資金總計達2859萬1200元。

合議庭指出,徐正倫前因違反銀行法遭判刑5年,卻於審理期間再度非法吸金,可徵其毫無悔意。又徐男就本案犯行均居於主要負責人的核心地位,吸金換算新台幣合計高達30億元,被害人數眾多,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因此依犯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共2罪,合併判刑20年。

根據判決,徐正倫未扣案仍保有的犯罪所得為10億4194萬餘元,除了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潘昇達、黃煇庭、吳崇雄、李瑞貞部分,二審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分別判刑2年2月、2年2月、2年、1年10月。其中,3名員警在112年已被懲戒法院判決撤職確定。

案經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林恕暉)1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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